天津市 13区
和平区 红桥区 河东区 河西区 河北区 南开区
塘沽区 汉沽区 北郊区 西郊区 南郊区 东郊区
北大港区
邯郸专区 专署驻邯郸市 1市 14县
邯郸市(市区、郊区、峰峰矿区)
大名县(城关) 魏 县(魏镇) 曲周县(城关) 邱 县(马头) 鸡泽县(城关) 肥乡县(城关)
广平县(城关) 成安县(城关) 临漳县(城关) 磁 县(城关) 武安县(城关) 涉 县(城关)
永年县(临洺关) 邯郸县(邯郸市)
邢台专区 专署驻邢台市 1市 16县
邢台市
邢台县(邢台市) 沙河县(城关) 临城县(城关) 内邱县(城关) 柏乡县(城关) 隆尧县(城关)
任 县(城关) 南和县(城关) 宁晋县(城关) 南宫县(城关) 巨鹿县(城关) 新河县(城关)
广宗县(城关) 平乡县(乞村) 威 县(城关) 清河县(葛仙庄)
石家庄专区 专署驻石家庄市 1市 17县
石家庄市(桥西区、桥东区、长安区、东郊区、西郊区、井陉矿区)
束鹿县(辛集) 晋 县(城关) 深泽县(城关) 无极县(城关) 藁城县(城关) 赵 县(城关)
栾城县(城关) 正定县(城关) 新乐县(东长寿) 高邑县(城关) 元氏县(城关) 赞皇县(城关)
井陉县(微水) 获鹿县(城关) 平山县(城关) 灵寿县(城关) 行唐县(城关)
保定专区 专署驻保定市 1市 22县
保定市(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
易 县(城关) 满城县(城关) 徐水县(城关) 涞源县(城关) 定兴县(城关) 完 县(城关)
唐 县(城关) 望都县(城关) 涞水县(城关) 涿 县(城关) 清苑县(南大冉) 高阳县(城关)
安新县(新安) 雄 县(城关) 容城县(城关) 新城县(高碑店) 曲阳县(城关) 阜平县(城关)
定 县(城关) 安国县(祁州) 博野县(城关) 蠡 县(城关)
张家口专区 专署驻张家口市 2市 13县
张家口市(花园区、东安区、大境门区、明德区、武城区、下花园区)
宣化市(宣化区、庞家堡区)
张北县(张北) 康保县(城关) 沽源县(平定堡) 尚义县(南壕堑) 蔚 县(城关) 阳原县(西城)
怀安县(柴沟堡) 万全县(城关) 怀来县(沙城) 涿鹿县(城关) 宣化县(宣化区) 赤城县(城关)
崇礼县(西湾子)
承德专区 专署驻承德市 1市 9县
承德市(虹桥区、翠桥区)
青龙县(大杖子) 宽城县(宽城) 兴隆县(兴隆) 平泉县(平泉) 承德县(下板城) 滦平县(滦平)
丰宁县(大阁) 隆化县(隆化) 围场县(围场)
天津专区 专署驻天津市 1自治县 13县
三河县(城关) 永清县(城关) 香河县(城关) 安次县(廊坊) 固安县(城关) 霸 县(城关)
文安县(城关) 大城县(城关) 宝坻县(城关) 蓟 县(城关) 武清县(杨村) 静海县(城关)
宁河县(芦台)
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
唐山专区 专署驻唐山市 2市 12县
唐山市(西山区、路南区、河滨区、开平区、东矿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
丰润县(城关) 丰南县(胥各庄) 滦 县(城关) 滦南县(倴城) 乐亭县(城关) 昌黎县(城关)
抚宁县(城关) 卢龙县(城关) 迁安县(城关) 迁西县(兴城) 遵化县(城关) 玉田县(城关)
柏各庄区
沧州专区 专署驻沧州市 1市 14县 1自治县
沧州市
沧 县(沧州市) 河间县(城关) 肃宁县(城关) 献 县(城关) 交河县(城关) 吴桥县(桑园)
东光县(城关) 南皮县(城关) 盐山县(城关) 黄骅县(城关) 青 县(城关) 任丘县(城关)
庆云县(城关) 宁津县(城关)
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
衡水专区 专署驻衡水县 11县
衡水县(城关) 冀 县(城关) 枣强县(城关) 武邑县(城关) 深 县(城关) 武强县(小范)
饶阳县(城关) 安平县(城关) 故城县(郑家口) 景 县(城关) 阜城县(城关)◎将张家口市所辖的下花园区划归宣化市领导。(1962年1月1日张家口专员公署决定)
◎将青县所辖的兴济、北桃杏、薛官屯3个人民公社,共43个生产大队划归沧县。(1962年1月1日)
◎撤销唐山市区建制,将市区所属市内部分划分为西山、路南、河滨、开平4个区;所属郊区的常各庄、付家屯、刘官屯、张家庄、越河5个人民公社和唐山市果园分别建成付家屯、果园、梁家屯、越河、女织寨、郑庄子、双桥、栗园8个人民公社,由市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1962年1月2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62年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委员会决定:
1.将原桥东区所辖的楼底、冶河、郗马、军家营4个人民公社划归栾城县。
2.将原桥西区所辖的永壁(不包括东良厢、十里尹村、宫家庄3个生产队)、寺家庄、高迁3个人民公社划归获鹿县。
3.设立东郊、西郊2个郊区。以以京汉铁路为界,铁路以东为东郊区;铁路以西为西郊区。桥西区的东里、东焦;桥东区的任粟村、彭村、休门;长安区的新范村、旧范村、谈村等8个村仍由现属区领导。铁路西的的留村、塔谈村2个仍归东郊区领导。
◎设立邢台市新城矿区,辖原沙河县的新城、小屯桥、白错、白塔、章村、西毛村、后坡、后河、西许庄、东郝庄、西郝庄、王庄、三汪村、綦村、綦阳、麻庄、店上17个村。(1962年1月15日邢台专员公署决定)
◎静海县将流河人民公社所辖的行政区域和冯庄人民公社所辖的杨家口等8个村划归青县。(1962年1月19日)
◎将宣化县所辖的赵家梁、泥河子、宋家庄、陈家庄、朱家庄、小东庄等村划归宣化市。(1962年1月29日张家口专员公署决定)
◎设立天津市东郊区、南郊区、西郊区、北郊区。(1962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将易县(现在属涞水县)所辖的大河南公社、蟒(石亡)石口公社和蔚县三里棚公社划归涿鹿县。(1962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将藁城县只都人民公社所辖的朱家庄生产大队划归正定县。(1962年2月19日)
◎将天津市河西区所辖的西小站人民公社划归南郊区。(1962年2月)
◎将河北省所辖的商都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62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62年3月27日国务院第115次全体会议决定:
1.恢复武邑县,以合并于衡水县的原武邑县区域为武邑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枣强县,以合并于冀县的原枣强县区域为枣强县的行政区域。
3.恢复武强县,以合并于深县的原武强县区域为武强县的行政区域。
4.恢复饶阳县,以合并于安平县的原饶阳县区域为饶阳县的行政区域。
5.恢复深泽县,以合并于晋县的原深泽县区域为深泽县的行政区域。
6.恢复栾城县,以合并于赵县的原栾城县区域和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域为栾城县的行政区域。
7.恢复无极县,以合并于藁城县的原无极县区域为无极县的行政区域。
8.恢复灵寿县,以合并于正定县的原灵寿县区域为灵寿县的行政区域。
9.恢复行唐县,以合并于新乐县的原行唐县区域为行唐县的行政区域。
10.恢复获鹿县,以合并于井陉县的原获鹿县区和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域为获鹿县的行政区域。
11.恢复赞皇县,以合并于元氏县的原赞皇县区域为赞皇县的行政区域。
12.恢复高邑县,以合并于元氏县的原高邑县区域为高邑县的行政区域。
13.恢复蠡县,以合并于高阳县的原蠡县区域为蠡县的行政区域。
14.恢复新城县,以合并于涿县、雄县的原新城县区域为新城县的行政区域。
15.恢复容城县,以合并于徐水县的原容城县区域为容城县的行政区域。
16.恢复完县,以合并于满城县的原完县区域为完县的行政区域。
17.恢复万全县,以合并于怀安县的原万全县区域为万全县的行政区域。
18.恢复肃宁县,以合并于河间县的原肃宁县区域为肃宁县的行政区域。
19.恢复固安县,以合并于霸县的原固安县区域为固安县的行政区域。
20.恢复大城县,以合并于文安、青县2个县的原大城县区域为大城县的行政区域。
21.恢复柏乡县,以合并于隆尧县的原柏乡县区域为柏乡县的行政区域。
22.恢复望都县,以合并于唐县的原望都县区域为望都县的行政区域。
23.恢复博野县,以合并于安国县的原博野县区域为博野县的行政区域。
24.恢复涞水县,以合并于易县、涿县的原涞水县区域为涞水县的行政区域。
25.恢复新河县,以合并于南宫县的原新河县区域为新河县的行政区域。
26.恢复平乡县,以合并于广宗县的原平乡县区域为平乡县的行政区域。
27.恢复临城县,以合并于内邱县的原临城县区域为临城县的行政区域。
28.恢复南和县,以合并于任县的原南和县区域为南和县的行政区域。
29.恢复鸡泽县,以合并于曲周县的原鸡泽县区域为鸡泽县的行政区域。
30.恢复邱县,以合并于曲周县的原邱县区域为邱县的行政区域。
31.恢复广平县,以合并于肥乡县的原广平县区域为广平县的行政区域。
⊙1月1日,武邑县与衡水县分设,恢复武邑县建制。将原枣强县所辖的大城、张单驼、艾善驼、东军卫、西军卫、张泡庄划归衡水县;将原衡水县所辖的团村、清凉店划归武邑县,南辛庄划归枣强县;将原枣强县所辖的东沙窝、西沙窝、白庄、刘屯、南良寨、张庄、王庄、沙河划归武邑县。
⊙1月1日,枣强县与冀县分设,恢复枣强县建制。将原枣强县所辖的大城、张单驼、艾善驼、东军卫、西军卫、张泡庄划归衡水县;将原衡水县所辖的南辛庄划归枣强县;将原枣强县所辖的东沙窝、西沙窝、白庄、刘屯、南良寨、张庄、王庄、沙河划归武邑县。
⊙1月1日,武强县与深县分设,恢复武强县建制。
⊙1月1日,饶阳县与安平县分设,恢复饶阳县建制。
⊙1月1日,深泽县与晋县分设,恢复深泽县建制。
⊙1月1日,栾城县与赵县分设,恢复栾城县建制。将原划归赵县的栾城、孟董庄、南高、西安庄、马家庄、陈村、窦妪、西营、小枚、城郎10个人民公社和原划归石家庄市桥东区的冶河、郄马、楼底、军家营4个人民公社重新划归栾城县。
⊙1月1日,无极县与藁城县分设,恢复无极县建制。
⊙1月1日,灵寿县与正定县分设,恢复灵寿县建制。
⊙1月1日,行唐县与新乐县分设,恢复行唐县建制。
⊙1月1日,获鹿县与井陉县、石家庄市分设,恢复获鹿县建制。将原获鹿县所辖的上京、西营2个村划归石家庄市。
⊙1月1日,赞皇县与元氏县分设,恢复赞皇县建制。
⊙1月1日,高邑县与元氏县分设,恢复高邑县建制。
⊙1961年 12月,蠡县与高阳县分设,恢复蠡县建制。
⊙1961年12月24日,恢复新城县建制。将原涿县所辖的朱皮营、公正庄划归新城县;将原新城县所辖的西双铺头村划归涿县;将原划归定兴县的东马营、田宜屯2个人民公社及所辖的东马营、十里铺等18个村重新划归新城县;将涞水县靠近新城县平原、丘陵部分地区划归新城县;将原雄县所辖的辛立庄、平景、泗庄、辛桥、范家庄、南宫井、张六庄、邓庄、义合庄、白沟10个人民公社的170村重新划归新城县;新城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地址高碑店。同日,恢复涿县原建制,涿县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地址迁回涿县城关。
⊙1961年12月23日,容城县与徐水县分设,恢复容城县建制。
⊙1961年 12月24日,完县与满城县分设,恢复完县建制。
⊙1961年 12月25日,万全县与怀安县分设,恢复万全县建制。
⊙1月10日,肃宁县与河间县分设,恢复肃宁县建制。
⊙1961年 8月1日,固安县与霸县分设,恢复固安县建制。
⊙1月1日,大城县与文安县、青县分设,19日,将青县原属大城县的臧屯、权村、大流漂、里坦4个人民公社及88个生产大队划归大城县。静海县将流河人民公社所辖的行政区域和冯庄人民公社所辖的杨家口等8个村划归青县。将冯庄人民公社所辖的冯庄、堤北、叶庄子等3个村划归大城县。
⊙1月1日,柏乡县与隆尧县分设,恢复柏乡县建制。
⊙1月,望都县与唐县分设,恢复望都县建制。唐县人民委员会驻地迁回唐县城关。
⊙1月15日,博野县与安国县分设,恢复博野县建制。将安国县所辖的王各庄划归博野县。
⊙1961年12月24日,涞水县与涿县分设,恢复涞水县建制。将涞水县靠近新城县平原、丘陵部分地区划归新城县。1962年1月20日,涞水县与易县分设,易县将原涞水县所辖的白涧、镇厂2个区及玉斗、蓬头、龙门、偏道子、庄里、都衙、紫石口、其中口、山南9个人民公社划归涞水县。
⊙3月1日,新河县与南宫县分设,恢复新河县建制。
⊙3月1日,平乡县与广宗县分设,恢复平乡县建制。
⊙3月1日,临城县与内邱县分设,恢复临城县建制。
⊙3月1日,南和县与任县分设,恢复南和县建制。
⊙2月15日,鸡泽与曲周县分设,恢复鸡泽县的建制。
⊙2月15日,邱县与曲周县分设,恢复邱县的建制。
⊙3月1日,广平县与肥乡县分设,恢复广平县的建制。
◎将永年县所辖的南上宋、代召、聂村、河沙镇、七岔道、兼庄6个人民公社,共84个村划归邯郸市郊区。(1962年3月)
◎将青县所辖的郭交河、张交河、马交河、缴交河、杨家口5个村划归大城县。(1962年4月5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将新乐县所辖的樊家庄、正民庄2个生产大队划归正定县。(1962年4月17日)
◎饶阳县将原武强县的东复兴、西复兴2个生产大队重新划归武强县。(1962年4月)
◎南皮县人民委员会驻地由泊镇迁回南皮城关。(1962年5月7日)
◎南皮县将1961年交河县划归的泊镇、齐桥、大鲁道、文庙、五军寨、贺庄子、张庄子、苏屯、王武庄、洼里王10个人民公社(镇)及1958年以前属于南皮县的段庄、肖圈、堤口张3个村划归交河县。(1962年5月15日)
◎将1958年合并大县时从广平县划入魏县的双庙、胜营2个人民公社、21个村,其中14个村划回广平县(即:双庙、胜营、崔营、辛庄营、辛庄、刘庄、王庄、南高曲、北高曲、李高曲、北温、油房、柳林、蔡庄);其他7个村(西南温、东南温、南温店、庞庄、北罗营、王营、赵寨)仍归属魏县。(1962年5月17日邯郸地委决定)
◎将广平县所辖的积善、赵村2个村划归肥乡县。(1962年5月24日邯郸地委决定)
★1962年6月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6次会议决定:
1.恢复阜城县,以合并于交河县的原阜城县行政区域为阜城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香河县,以合并于宝坻、武清2个县的原香河县行政区域为香河县的行政区域。
3.恢复三河县,以合并于蓟县的原三河县行政区域为三河县的行政区域。
4.恢复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合并于蓟县的原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5.恢复孟村回族自治县,以合并于盐山县的原孟村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孟村回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6月1日,阜城县与交河县、东光县分设,恢复阜城县建制。将原划归交河县的阜城、漫河、杨庙、祁楼、傅庄、古城、八里、建桥、蒋坊、土山、铁匠庄11个人民公社划回阜城县;将原阜城县所辖的彭庄、南于村留在交河县。将原划归东光县的码头、张庄、营盘、大龙湾、霞口、后安庄、崔家庙、砖门、大白庄、王海庄划归阜城县。
⊙6月4日,香河县与宝坻、武清2个县分设,恢复香河县建制。宝坻县将原香河县并入的行政区域和所辖的韩庄、窦庄、卸甲庄、蔡庄、谭家务、庆功台6个村划归香河县。1962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为了治水防汛,原香河县划归武清县的22个村不再划归香河县。
⊙6月1日,三河县与蓟县分设,恢复三河县建制。将原蓟县所辖的东公乐、西公乐、七百户、六百户、高家庄划归三河县。
⊙6月1日,大厂回族自治县与蓟县分设,恢复大厂回族自治县建制。将原三河县所辖的王果子庄、小定府、北贾各庄、东小屯等村划归大厂回族自治县。
⊙5月15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与盐山县分设,恢复孟村回族自治县建制。将原盐山县所辖的刘石桥划归孟村回族自治县。
◎魏县的双庙、柳林等14个村划归广平县。(1962年6月2日邯郸专员公署决定)
◎满城县岭西区5个公社24个村划归易县(1962年6月保定专员公署决定)
◎恢复衡水专员公署。衡水专员公署驻衡水县城关。石家庄专员公署领导的衡水、冀县、武强、武邑、深县、枣强、安平、饶阳8县和沧州专员公署领导的景县、故城、阜城3县划归衡水专员公署领导 。(1962年6月27日国务院批准)
◎将青县所辖的小李庄划归大城县。(1962年7月5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撤销邢台市新城矿区,所辖的新城、小屯桥、白错、白塔、章村、西毛村、后坡、后河、西许庄、东郝庄、西郝庄、王庄、三汪村、綦村、綦阳、麻庄、店上17个村划归沙河县。(1962年7月20日邢台专员公署决定)
◎1962年8月1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将1960年从宝坻县划归宁河县的大钟寺、林亭口等190个村,仍划回宝坻县。⊙由宁河县划归宝坻县领导的有:林亭口、大中庄两个工委,新安镇、大钟寺、南王庄、林亭口、八门城、黄庄、造淀共7个公社、190个村、212个大队,15963户、72041人,土地312000亩。
2.将1960年从蓟县划归玉田县的上仓、小仓、别山等380个村,仍划回蓟县。⊙由玉田县划归蓟县领导的有:别山、上仓、下仓3个工委,别山、上仓、下仓、塔子庄、东师古、下窝头、三岔口、扣各庄、东赵各庄、大峰山、蒙瞿阝、杨津庄等16个公社、380个村、395个大队,38540户、176896人,土地466447亩。
3.唐山专区的宁河县划归天津专区。
◎保定市的永华、兴华、裕华、新市4个区调整为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1962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将河北省阳原县东白泉人民公社所辖的板大寺、桥涧、黑土坪、黑峪洞、周家洞沟五个村划归山西省广灵县。(1962年8月27日国务院批准)
◎同意商都、尚义两县在蒙古营、马祥村、冀家村一段两县以草滩界划线为准。(1962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62年10月20日全体会议第117次会议决定:
1.恢复邯郸县,以合并于邯郸市和永年县的原邯郸县行政区域为邯郸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滦南县,以合并于滦县、乐亭和丰南3县的原滦南县行政区域为滦南县的行政区域。
3.设立宽城县,以合并于青龙和承德县的原宽城县行政区域为宽城县的行政区域。
4.撤销汉沽市,将汉沽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天津市。
⊙12月20日,恢复邯郸县,邯郸市将郊区所辖的南上宋、代召、兼庄、聂庄、河沙镇、七岔道、工程、康庄、户村、吝家河、三陵、大隐豹12个人民公社和丛中人民公社的4个村,共计161个村划归邯郸县。将永年县所辖的尚北、贾村、元固、南吕固、苏里5个人民公社划归邯郸县。
⊙1963年1月1日,滦南县正式开始办公。1962年10月,乐亭县将1958年滦县划归乐亭县的长凝、倴城、胡各庄3个区及南堡人民公社的部分村庄共17个人民公社、311个生产大队、1511个生产队划归滦南县。1963年2月1日,滦县将原滦南县并入的扒齿港、青坨营、大沙窝、川林、程庄5个人民公社及93个生产大队划归滦南县。2月16日,丰南县将所辖的柏各庄、司各庄、南堡、安各庄4个工委及柏各庄、安各庄、油盘庄、东黄坨、周各庄、徐庄、喑牛淀、南堡、柳赞、杨岭、司各庄、邢洪林12个人民公社划归滦南县。
⊙宽城县的行政区域包括:青龙县的峪耳崖、宽城、板城、汤道河4个区及所属的峪耳崖、碾子峪、东大地、山家湾子、龙须门、缸窑沟、宽城、化皮溜、三异井、孟子岭、新甸子、亮甲台、下板城、崖门子、柳树底下、双松汀、汤道河、李家窝铺、苇子沟、偏崖子20个人民公社和承德县的清河口人民公社。共计21个人民公社。
◎设立天津市汉沽区。以原汉沽市为的汉沽区行政区域。(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0月27日批准)
◎设立天津市北大港区,以黄骅县的北大港全部水面和沙井子人民公社、太平村人民公社、大苏庄农场和歧口公社的马棚口村(计30个村),静海县的徐庄子公社、静海农场和赵连庄公社的马圈等9个村(计29个村)为北大港区的行政区域。北大港区驻胜利村。(1962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
本站内容是根据各种公开资料整理,仅供行政区划爱好者交流使用。
本站对本页内容准确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自行核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