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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天津市为中央直辖市。辖11区及塘大区。
 
  1952年天津市由华北行政委员会领导。将原有12区调整为8区,即第1区、第2区、第3区、第4区、第5区、第6区、第7区、第8区等8区。塘大区改名为塘沽区。原属河北省天津专区的天津县划归天津市。全市辖9区、1县。
 
  1953年撤销天津县,原辖区划分为津东、津南、津西、津北4郊区,由天津市直接领导。辖9市区、4郊区。
 
  1954年天津市由中央直接领导。1956年原第1区改称和平区,第2区改称城厢区,第3区改称河北区,第4区改称河东区,第5区改称新华区,第6区改称河西区,第7区改称南开区,第8区改称红桥区。
 
  1958年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迁驻天津市。原属河北省天津专区的汉沽市交由天津市领导;后撤销汉沽市,改设汉沽区。同年12月河北省天津专区撤销,将原天津专区所属武清、静海、黄骅、沧县、盐山、宁津、吴桥、交河、献县、河间、任丘、霸县等12县交由天津市领导。同年市区与郊区合并,将津西区并入南开区;津北区的一部分并入红桥区,一部分并入河北区;津东区并入河东区,津南区并入河西区。
 
  1960年将汉沽区改设汉沽市,划归河北省唐山市领导。原属唐山市领导的宝坻、蓟县2县划入天津市。全市辖9区、14县。
 
  1961年将沧县、黄骅、盐山、宁津、吴桥、交河、献县、河间、任丘等9县划归河北省沧州专区;静海、霸县、武清、宝坻、蓟县5县划归河北省天津专区。天津市不辖县。
 
  1962年河北省唐山专区所属汉沽市撤销,并入天津市。同年,原合并区又分开,并撤销城厢区和新华区。全市计辖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塘沽、汉沽、东郊、南郊、西郊、北郊等12区。
 
  1963年由河北省天津专区的静海、黄骅2县析置北大港区,属天津市领导。辖13区。
 
  1967年天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仍辖13区。
 
  1970年撤销北大港区,并入南郊区。辖12区。
 
  1973年河北省天津地区所属蓟县、宝坻、武清(驻杨村)、静海、宁河(驻芦台)等5县交由天津市领导。天津市辖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塘沽、汉沽、东郊、南郊、西郊、北郊等12区和蓟县、宝坻、武清、静海、宁河等5县。
 
  1979年设立大港区,将原北大港区的全部和南郊区南部的一部分地区划归大港区管辖。大港区驻上古林公社胜利村。天津市辖13区、5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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