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国务院批文
★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号):一、同意撤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广州市黄埔区,以原黄埔区、萝岗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埔区的行政区域,黄埔区人民政府驻萝岗街道香雪三路1号。二、同意撤销县级从化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以原从化市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区的行政区域,从化区人民政府驻街口街道新城东路99号。三、同意撤销县级增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增城区的行政区域,增城区人民政府驻荔城街道惠民路1号。【增城区政府于2015年5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从化区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黄埔区政府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
★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茂名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号):同意撤销茂名市茂港区和电白县,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以原茂港区和电白县的行政区域为电白区的行政区域,电白区人民政府驻水东镇海滨大道1号。【电白区政府于4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号):一、同意撤销县级文登市,设立威海市文登区,以原文登市(不含汪疃镇、苘山镇)的行政区域为文登区的行政区域,文登区人民政府驻天福街道文山路30号。二、同意将原文登市的汪疃镇、苘山镇划归威海市环翠区管辖。【文登区政府于3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本站注:苘山镇应是蔄山镇,因为“蔄[màn]”为生僻字,在一些场合下用“苘”(正音为qǐng)代替】
★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一、同意撤销三亚市海棠湾镇,设立三亚市海棠区,以原海棠湾镇的行政区域为海棠区的行政区域,海棠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116号。二、同意撤销三亚市吉阳镇,设立三亚市吉阳区,以原吉阳镇的行政区域为吉阳区的行政区域,吉阳区人民政府驻迎宾路483号。三、同意撤销三亚市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设立三亚市天涯区,以原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的行政区域为天涯区的行政区域,天涯区人民政府驻凤凰路319号。四、同意撤销三亚市崖城镇,设立三亚市崖州区,以原崖城镇的行政区域为崖州区的行政区域,崖州区人民政府驻水南大道288号。【海棠、吉阳、天涯、崖州4个区政府于2015年1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
★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双河市的批复》(国函〔2014〕15号):一、同意设立县级双河市。双河市人民政府驻红星二路9号。二、双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双河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1.东起八十四团三连东北角北纬45°02′09″、东经82°07′45″,向南沿乌图布拉格沟至北纬44°54′59″、东经82°11′44″,再向西经博乐市香班哈日根牧场至北纬44°55′55″、东经82°03′33″,再向西顺坡至北纬44°57′33″、东经81°59′11″,再向北沿自然沟至新布呼干渠北纬45°00′29″、东经81°56′11″,再向东沿新布呼干渠、八十五团草场与起点闭合。2.东起九十团园艺一连东北角北纬44°55′38″、东经82°37′02″,向南至北纬44°51′03″、东经82°33′59″,再向东沿九十团三连盐碱地北边至北纬44°53′07″、东经82°38′59″,再向南至北纬44°47′22″、东经82°38′32″,再沿九十团四连荒地和林地的北边至北纬44°50′31″、东经82°41′58″,再向南至博尔塔拉河,再沿博尔塔拉河向西至北纬44°42′47″、东经82°32′14″,再向西至八十六团五连西北角北纬44°53′38″、东经82°05′15″,再折向东沿八十六团自然沟、水渠、八十九团一支渠、公用牧道、三北防洪水渠与起点闭合。3.东起九十团渔业队东北角,折向南至渔业队西南角,再向北至渔业队西北角,再折向东与起点闭合。4.以博尔塔拉河高压电杆为起点,向南沿博尔塔拉河岸坎至配种站耕地东南角,再折向西沿园艺四连林带至葡萄地西南角,再向西沿八十五团荒地南边缘至荒地西北角,再向东直线与起点闭合。5.东起八十五团一连耕地东北角,折向南沿八十五团老干渠至耕地东南角,再向西沿林带东边缘至葡萄地西南角,再向北顺林带外边缘至葡萄地西南角,再向东直线与起点闭合。6.东起八十五团一连居民点东北角,向南沿居民点至水渠边,再折向东沿水渠至公路西侧,再折向南沿公路至公路与水渠交汇处,再向西沿水渠至公路西侧,再折向北沿公路西侧、居民点围墙至博尔塔拉河岸坎,再折向东沿博尔塔拉河岸坎与起点闭合。7.东起八十五团一连排水渠拐点处,向南沿排水渠、林带至耕地拐点处,再折向西沿林带至葡萄地东南角,再向北沿林带直线至葡萄地西北角,再折向东沿林带、水渠与起点闭合。8.以八十五团三连东南角为起点,向西沿三连耕地边缘至公路中心线,再折向北沿公路至三连分水闸门处,再折向南沿博尔塔拉河岸坎与起点闭合。9.东起博尔塔拉河与大河沿子河交汇处,向西沿大河沿子河、八十五团七连耕地南边缘至排水渠中心线,再折向北沿排水渠中心线至博尔塔拉河岸坎,再向东沿博尔塔拉河岸坎与起点闭合。10.东起八十五团二连东北角,向南沿八十五团二连荒地外边缘、排水渠东侧至博乐市与精河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交汇点,再向西沿博乐市与精河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至八十五团防洪坝,再向北沿八十五团防洪坝、通连公路至沙托公路西侧,再向东与起点闭合。【双河市政府于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5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5号):同意撤销县级双城市,设立哈尔滨市双城区,以原双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双城区的行政区域,双城区人民政府驻双城镇新兴大街99号。【双城区政府于2015年5月10日正式挂牌成立】
★5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6号):一、同意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设立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原新浦区、海州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海州区的行政区域,海州区人民政府驻浦东街道民主中路177号。二、同意撤销赣榆县,设立连云港市赣榆区,以原赣榆县的行政区域为赣榆区的行政区域,赣榆区人民政府驻青口镇琴岛路2号。【海州区政府、赣榆区政府于7月8日正式挂牌成立】
★5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南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7号):一、同意撤销县级建阳市,设立南平市建阳区,以原建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区的行政区域,建阳区人民政府驻潭城街道人民路28号。二、南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延平区八一路439号迁至建阳区南林大街36号。【建阳区政府于2015年3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南平市政府驻地暂未迁址】
★5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8号):一、同意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璧山区人民政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二、同意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梁区的行政区域,铜梁区人民政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璧山区政府、铜梁区政府于7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2014〕79号):一、同意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二、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政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政区域。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三、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地级日喀则市政府于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桑珠孜区政府于12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国函〔2014〕80号):一、同意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二、霍尔果斯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北起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沿温泉县与霍城县界线向东至北纬44°37′45″、东经80°39′26″,折向东南至北纬44°33′07″、东经80°45′11″,沿伊车嘎善乡界与大西沟乡和清水河镇的界线向南至北纬44°10′23″、东经80°33′58″,再折向南沿莫乎尔牧场与六十四团的界线至北纬44°00′52″、东经80°35′28″,再折向北至北纬44°01′41″、东经80°31′42″,再折向西北至北纬44°04′07″、东经80°31′08″,再折向西至北纬44°03′52″、东经80°29′25″,再折向北至北纬44°06′02″、东经80°29′24″,再折向西沿六十二团与六十三团的界线至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霍尔果斯市政府于9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图木舒克市与喀什地区疏勒县、疏附县、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81号):同意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乡部分区域、塔孜洪乡部分区域,疏附县布拉克苏乡部分区域,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部分区域划归图木舒克市管辖。
★9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8号):同意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政区域为郧阳区的行政区域,郧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金沙路1号。【郧阳区政府于12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
★9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滨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9号):同意撤销沾化县,设立滨州市沾化区,以原沾化县的行政区域为沾化区的行政区域,沾化区人民政府驻富国街道金海五路166号。【沾化区政府于1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9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云浮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4〕120号):一、同意撤销云安县,设立云浮市云安区,将云浮市云城区的都杨镇划归云安区管辖,以原云安县(不含前锋镇、南盛镇)和云城区都杨镇的行政区域为云安区的行政区域,云安区人民政府驻六都镇明珠路11号。二、同意将原云安县的前锋镇、南盛镇划归云城区管辖。【云安区政府于11月7日正式挂牌成立】
★9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1号):一、同意撤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区,设立新的开封市龙亭区,以原龙亭区、金明区行政区域为新的龙亭区的行政区域,龙亭区人民政府驻午朝门街道体育路16号。二、同意撤销开封县,设立开封市祥符区,以原开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祥符区的行政区域,祥符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县府东街18号。【祥符区政府于10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
★9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2号):一、同意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将原桥东区的中山东路、阜康、建安、胜北4个街道和桃园镇划归石家庄市长安区管辖;将原桥东区的东华、休门、彭后、东风、汇通5个街道划归石家庄市桥西区管辖。二、同意撤销县级藁城市,设立石家庄市藁城区,以原藁城市的行政区域为藁城区的行政区域,藁城区人民政府驻廉州镇廉州西路2号。三、同意撤销县级鹿泉市,设立石家庄市鹿泉区,以原鹿泉市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区的行政区域,鹿泉区人民政府驻获鹿镇镇宁路6号。四、同意撤销栾城县,设立石家庄市栾城区,以原栾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栾城区的行政区域,栾城区人民政府驻栾城镇裕泰路9号。【藁城区政府、鹿泉区政府、栾城区政府于10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
★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德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9号):同意撤销陵县,设立德州市陵城区,以原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陵城区的行政区域,陵城区人民政府驻临齐街道中兴路155号。【陵城区政府于12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
★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0号):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彭山区政府于1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阳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1号):同意撤销阳东县,设立阳江市阳东区,以原阳东县的行政区域为阳东区的行政区域,阳东区人民政府驻东城镇德政路1号。【阳东区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正式挂牌成立】
★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2号):同意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九台区政府于12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
★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2014〕143号):一、同意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378号。二、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259号。三、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市政府于12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卡若区政府于12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7号):同意撤销县级富阳市,设立杭州市富阳区,以原富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富阳区的行政区域,富阳区人民政府驻富春街道桂花路25号。【富阳区政府于2015年2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高陵区政府于2015年8月4日正式挂牌成立】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龙岩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9号):同意撤销永定县,设立龙岩市永定区,以原永定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定区的行政区域,永定区人民政府驻凤城镇九一街西路2号。【永定区政府于2015年2月9日正式挂牌成立】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60号):同意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以原平坝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坝区的行政区域,平坝区人民政府驻安平街道中山南路58号。【平坝区政府于2015年5月4日正式挂牌成立】
二、民政部批文
★1月8日,《民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的批复》(民函〔201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苍山县于1月21日正式更名为兰陵县】
★6月17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的批复》(民函〔2014〕17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东陵区于8月1日正式更名为浑南区】
★12月16日,《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的批复》(民函〔2014〕37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以原香格里拉县的行政区域为香格里拉市的行政区域,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驻建塘镇金沙路22号【香格里拉市政府于2015年4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
三、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批文以及其他(待补充)
☆〖河北省〗省政府先后批复同意:将邯郸县户村镇划归邯郸市复兴区管辖(冀政函〔2014〕10号);将邯郸县康庄乡划归邯郸市复兴区管辖(冀政函〔2014〕140号);将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划归唐山市路南区管辖(冀政函〔2014〕141号)。
☆〖黑龙江省〗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将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的玉乡村、玉林村划归呼兰区管辖(黑民区〔2014〕17号)。
☆〖浙江省〗1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海曙区鼓楼街道县前街61号迁至江东区福明街道宁穿路2001号。10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厦街道灵桥路229号迁至鼓楼街道县前街61号。
☆〖安徽省〗省民政厅先后批复:经省政府同意,将无为县管辖的白茆镇整建制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民地字〔2014〕42号);将五河县管辖的沫河口镇整建制划归蚌埠市淮上区管辖(民地字〔2014〕61号);将肥西县高刘镇整建制划归合肥市蜀山区管辖(民地字〔2014〕67号)。
☆〖江西省〗1月,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将昌江区的竟成镇划归珠山区管辖;将竟成镇的昌南湖、金岸名都居委会划归昌江区西郊街道管辖,河西、三河村划归昌江区新枫街道管辖,北景苑居委会划归珠山区新厂街道管辖;将浮梁县浮梁镇洋湖村划归竞成镇管辖。
☆〖山东省〗1月9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将日照市岚山区后村镇划归东港区管辖(鲁政字〔2014〕19号)。
☆〖重庆市〗9月19日,市政府批复同意梁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梁山街道人民东路25号迁至梁山街道桂西路6号(渝府〔2014〕60号)。
☆〖贵州省〗9月15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将麻江县下司镇、碧波镇整建制划归凯里市管辖,原下司镇、碧波镇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凯里市、麻江县行政区域界线做相应变更(黔府函〔2014〕18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将疏附县阿克喀什乡划归喀什市管辖(新政函〔2014〕194号)。
附:国家级新区等
◎1月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陕西西咸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2号)同意设立陕西西咸新区。西咸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区域范围涉及西安、咸阳两市所辖7县(区)23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规划控制面积882平方公里。
◎1月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3号)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贵安新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结合部,区域范围涉及贵阳、安顺两市所辖4县(市、区)20个乡镇,规划控制面积1795平方公里。
◎6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71号)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胶州湾西岸,包括青岛市黄岛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约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76号)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大连金普新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南部,范围包括大连市金州区全部行政区域和普兰店市部分地区,总面积约2299平方公里。
◎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四川天府新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主城区南偏东方向,区域范围涉及成都、眉山、资阳三市所辖7县(市、区),规划面积1578平方公里。
◎10月2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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