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行政区划

1994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国务院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1月3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浑江市更名为白山市的批复》(国函〔1994〕8号):同意浑江市更名为白山市。

★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益阳地区设立地级益阳市的批复》(国函〔1994〕17号):一、同意撤销益阳地区、益阳市和益阳县,设立益阳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赫山区桃花仑。 二、益阳市新设资阳区和赫山区。 资阳区辖原益阳市的汽车路、大码头、城内、大水坪4个街道办事处和新桥河、迎丰桥两个镇及长春、香铺仑、李昌港、过鹿坪、杨林坳5个乡,原益阳县的沙头镇、茈湖口镇、张家塞乡。区人民政府驻原益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大码头街道办事处鹅羊池。 赫山区辖原益阳市的黄泥湖、金花湖两个乡和桃花仑、会龙山两个街道办事处,原益阳县的赫山、衡龙桥、沧水铺、欧江岔、泉交河、兰溪、八字哨、泥江口、新市渡、谢林港10个镇和堤卡子、岳家桥、大泉、樊家庙、白石塘、槐奇岭、珠波塘、上湖、牌口、张家塘、羊舞岭、羊角、石笋、笔架山、泞湖、烂泥湖、千家洲、天成垸、邓石桥19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原益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赫山镇。 三、益阳市辖原益阳地区的南县、桃江县、安化县和新设的资阳区、赫山区。原益阳地区的沅江市由省直辖。

★4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肇庆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云浮市的批复》(国函〔1994〕24号):一、同意调整肇庆市行政区划,将云浮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云城区。 二、云浮市新设云城区。云城区辖云城、高峰、河口、六都、安塘5个街道办事处和腰古、思劳、都骑、杨柳、南盛、(石达)石、茶洞、托洞、富林、镇安、白石、高村12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云城街道办事处。 三、将肇庆市的新兴县、郁南县划归云浮市管辖。罗定市由省直辖。

★4月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大庸市更名为张家界市的批复》(国函〔1994〕25号):同意大庸市更名为张家界市。

★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4〕32号):一、撤销台东区,其行政区域并入市北区。将四方区的吴家村、错埠岭2个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李村镇的杨家群、河马石、夹岭沟、曲家庵子4个村和中韩镇7号线以西的区域划归市北区。市北区人民政府移驻原台东区人民政府驻地。 二、撤销沧口区,设立李沧区。将原沧口区的四流中路、振华路、晓翁村、西流庄、永安路、营子、板桥坊、楼山后8个街道办事处和楼山乡、崂山区李村镇张村河以北的区域划归李沧区。区人民政府驻李村镇。 三、设立城阳区。将崂山区的城阳、惜福、夏庄、流亭、棘洪滩、上马、红岛、河套8个镇划归城阳区。区人民政府驻城阳镇。 四、将原沧口区的水清沟、开平路、盐滩、郑州路、洛阳路5个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李村镇的河崖、后台、小水清沟、河西、华光、大山、小河西、保儿、保儿西山、双山10个村划归四方区。 五、经上述调整,崂山区辖中韩、沙子口、北宅、王哥庄4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李村镇迁至中韩镇。  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青岛市辖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7个区。

★4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汕头市设立河浦区的批复》(国函〔1994〕35号):一、同意将潮阳市的河浦镇划归汕头市。 二、汕头市设立河浦区(县级),以原河浦镇的行政区域为河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岐。 三、河浦区不作为特区。

★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潍坊市设立奎文区的批复》(国函〔1994〕45号):同意潍坊市设立奎文区(县级),将潍城区白浪河以东的东关、东园、院校、新城4个街道办事处,大虞、二十里堡、梨园3个镇和军埠口镇的刘家沙窝、李家沙窝、南家、郭家、吕家、高家涧头院、武家涧头院7个村,寒亭区郭家官庄镇的李家朱茂、杜家朱茂、玄家朱茂、辛庄、王家谭里、小南谭、西金马、东金蔴8个村划归奎文区,区人民政府驻胜利东街。

★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62号):一、同意撤销钦州地区和县级钦州市,设立地级钦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兴路。 二、钦州市新设钦南区和钦北区。钦南区辖钦州、沙埠、康熙岭、尖山、久隆、黄屋屯、那彭、那思、那丽、东场、犀牛脚、大番坡、龙门港1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钦州镇;钦北区辖新棠、板城、小董、大垌、长滩、那蒙、大寺、贵台、大直、青塘、平吉11个镇和那香乡,区人民政府驻钦州湾大道。 三、钦州市辖原钦州地区的浦北县、灵山县和新设立的钦南区、钦北区。

★7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南阳地区设立地级南阳市的批复》(国函〔1994〕67号):一、同意撤销南阳地区和县级南阳市、南阳县,设立地级南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卧龙区中州路。 二、南阳市新设宛城区和卧龙区。宛城区辖原南阳市的新华、东关2个街道办事处和环城乡,原南阳县的白河、瓦店、官庄3个镇和新店、红泥湾、高庙、茶庵、溧河、汉家、黄台岗、金华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东关街道办事处建设路。卧龙区辖原南阳市梅溪街道办事处和七一、靳岗、卧龙3个乡,原南阳县的蒲山、潦河、石桥3个镇和小寨、潦河坡、谢庄、安皋、王村、青华、陆营、英庄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梅溪街道办事处七一路。 三、南阳市辖原南阳地区的桐柏县、方城县、淅川县、镇平县、唐河县、南召县、内乡县、新野县、社旗县、西峡县和新设立的宛城区、卧龙区。原南阳地区的邓州市由省直辖。

★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牟平县设立烟台市牟平区、莱山区的批复》(国函〔1994〕69号):一、同意撤销牟平县,设立烟台市牟平区、莱山区。牟平区辖原牟平县的宁海、养马岛、姜格庄、观水、水道、高陵、武宁、大窑、龙泉、莒格庄、院格庄、玉林店、埠西头13个镇和王格庄、刘家夼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宁海镇;莱山区辖原牟平县的莱山镇、解甲庄镇和芝罘区的初家镇,区人民政府驻初家镇。 二、经上述调整,烟台市共有芝罘、福山、牟平、莱山4个市辖区。

★8月2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86号):一、同意撤销台州地区和县级黄岩市、椒江市,设立台州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的椒江区。 二、台州市新设椒江区、黄岩区和路桥区。椒江区辖原椒江市的海门、白云、葭沚3个街道办事处,东山、洪家、三甲、下陈、前所、章安、大陈7个镇和黄礁乡,区人民政府驻青年路;黄岩区辖原黄岩市的城关、宁溪、头陀、北洋、焦坑、江口、新前、院桥8个镇和上郑、富山、屿头、上垟、平田、茅畲、高桥、沙埠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县前街;路桥区辖原黄岩市的路桥、桐屿、峰江、新桥、横街、下梁、金清、蓬街8个镇和螺洋、黄琅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路桥镇卖芝桥路。 三、台州市辖原台州地区的玉环、三门、天台、仙居4个县和新设立的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原台州地区的温岭市、临海市由省直辖。

★9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国函〔1994〕94号):一、同意撤销南平地区和县级南平市,设立地级南平市,市人民政府驻八一路。 二、南平市新设延平区,以原县级南平市的行政区域为延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三、南平市辖原南平地区的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和新设的延平区。原南平地区的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由省直辖。

★9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锦西市更名为葫芦岛市的批复》(国函〔1994〕97号):同意锦西市更名为葫芦岛市,葫芦岛区更名为龙港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驻龙港区龙湾大街。

★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98号):同意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

★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荆州地区、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批复》(国函〔1994〕99号):一、同意撤销荆州地区、沙市市和江陵县,设立荆沙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沙市区北京路。 二、荆沙市新设沙市区、荆州区和江陵区。沙市区辖原沙市市的解放路、崇文街、中山路、胜利街、朝阳路5个街道办事处和立新、关沮、联合、罗场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北京路;荆州区辖原江陵县的荆州、川店、马山、李埠、弥市5个镇和纪南、八岭山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荆州镇;江陵区辖原江陵县的郝穴、观音垱、岑河、资市、滩桥、熊河、白马寺、沙岗、普济9个镇和马家寨、秦市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三、荆沙市辖原荆州地区的松滋县、公安县、监利县、京山县和新设立的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区。原荆州地区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临沂地区设立地级临沂市的批复》(国函〔1994〕131号):一、同意撤销临沂地区和县级临沂市,设立地级临沂市,市人民政府驻原临沂地区行署驻地。 二、临沂市设立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 兰山区辖兰山、金雀山、银雀山3个街道办事处和白沙埠镇、义堂镇、大岭镇、李官乡、半程乡、枣沟头乡、南坊乡、朱保乡、马厂湖乡,区人民政府驻原县级临沂市人民政府驻地。 罗庄区辖罗庄镇、付庄镇、盛庄镇、册山镇、程庄乡、岑石乡,区人民政府驻罗庄镇。 河东区辖九曲镇、相公镇、汤头镇、芝麻墩乡、梅埠乡、重沟乡、黑墩乡、汤河乡、郑旺乡、太平乡、八湖乡、刘店子乡,区人民政府驻九曲镇。 三、临沂市辖原临沂地区的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和新设立的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德州地区设立地级德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132号):一、同意撤销德州地区和县级德州市,设立地级德州市,市人民政府驻原德州地区行署驻地。 二、德州市设立德城区,以原县级德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德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原县级德州市人民政府驻地。 三、德州市辖原德州地区的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原德州地区的乐陵市、禹城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保定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133号):一、同意保定地区和保定市合并,组建新的地级保定市。 二、新设立的地级保定市辖原保定地区的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容城县、涞源县、望都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和保定市的满城县、清苑县及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原保定地区的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批复》(国函〔1994〕135号):一、同意撤销渭南地区和县级渭南市,设立地级渭南市。市人民政府驻东风街83号。 二、渭南市新设临渭区,以原县级渭南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前进路。 三、渭南市辖原渭南地区的华县、潼关、大荔、合阳、澄城、蒲城、白水、富平8个县和新设立的临渭区。原渭南地区的韩城市、华阴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郴州地区设立地级郴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136号):一、同意撤销郴州地区、县级郴州市和郴县,设立郴州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湖区人民东路。 二、郴州市新设北湖区和苏仙区。 北湖区辖原郴州市的人民路、北湖、下湄桥3个街道办事处和郴江、市郊、安和3个乡,原郴县的华塘镇和鲁塘、同和、保和、小溪、南溪、芙蓉、大塘、月峰、永春、江口10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西路。 苏仙区辖原郴州市的苏仙、南塔2个街道办事处和许家洞镇,原郴县的栖凤渡、白露塘、硚口、良田4个镇和五里牌、马头岭、塘溪、大奎上、坳上、廖家湾、岗脚、邓家塘、太坪、荷叶坪、廖王坪11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桔井路。 三、郴州市辖原郴州地区的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和新设立的北湖区、苏仙区。原郴州地区的资兴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北海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4〕137号):一、同意撤销北海市郊区,设立银海区。银海区辖从合浦县划入的福成镇,原郊区的侨港镇、咸田镇、高德镇和西塘镇,海城区的大墩海、南(氵万)、新村3个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明珠大道。 二、新设铁山港区。铁山港区辖从合浦县划入的南康镇、营盘镇。区人民政府驻南康镇。 三、扩大海城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的涠洲镇(含斜阳岛),高德镇的马栏、军屯、开江、垌尾、翁山、赤西、高菜、高农8个村公所和第一、第二、沙脚、岭底、庙山5个居委会及平阳村公所的螺壳村、龙沟芦村,西塘镇的西塘、西边垌、驿马3个村公所划归海城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北部湾大道。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重庆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4〕138号):一、同意扩大重庆市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的行政区域;市中区更名为渝中区。 渝中区辖原市中区的七星岗、较场口、解放碑、朝天门、望龙门、南纪门、菜园坝、两路口、王家坡、上清寺、大溪沟11个街道办事处和从沙坪坝区划入的大坪、化龙桥2个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和平路。 江北区辖华新、石马河、大石坝、观音桥、五里店、寸滩、江北城7个街道办事处和唐家沱镇,从南岸区划入的郭家沱街道办事处,从江北县划入的鱼嘴镇、复盛镇、五宝乡。区人民政府驻华新街。 南岸区辖南坪、龙门浩、海棠溪、玄坛庙、弹子石、大佛段、铜元局、花园路8个街道办事处和南坪、南山、峡口、涂山、鸡冠石、黄桷桠6个镇,从巴县划入长生桥、迎龙、广阳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南坪万寿桥。 沙坪坝区辖小龙坎、沙坪坝、磁器口、井口、詹家溪、石井坡、童家桥、渝碚路、天星桥、土塆、新桥、山洞、歌乐山13个街道办事处和覃家岗、歌乐山、井口3个镇,从巴县划入陈家桥、曾家、虎溪、西永、土主、青木关、凤凰、回龙坝8个镇和中梁乡。区人民政府驻小龙坎。 大渡口区辖新山村、跃进村、九宫庙3个街道办事处,从九龙坡区划入茄子溪街道办事处和八桥、建胜2个镇,从巴县划入跳蹬镇。区人民政府驻新山村。 九龙坡区辖杨家坪、谢家塆、石坪桥、黄桷枰、中梁山5个街道办事处和九龙、华岩2个镇,从沙坪坝区划入石桥铺街道办事处、石桥镇,从巴县划入西彭、铜罐驿、陶家、白市驿、巴福、走马、金凤、含谷8个镇和石板乡。区人民政府驻杨家坪。 北碚区辖天生、朝阳2个街道办事处和歇马、龙凤桥、天府、童家溪、澄江、蔡家岗、东阳、北温泉、施家梁9个镇,从江北县划入水土、复兴、静关、柳荫、三圣、偏岩6个镇和皮家山、石坝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碚峡中路。 二、同意撤销江北县、巴县,设立渝北区、巴南区。 渝北区辖原江北县的两路、沙坪、回兴、石坪、龙溪、人和、大竹林、礼嘉、鸳鸯、木耳、王家、兴隆、茨竹、大塆、中河、龙兴、洛碛、石船、麻柳沱、统景、大盛21个镇和古路、高嘴、水庆、石鞋、华秦、天堡寨、舒家、关兴、张关、明月、龙安、白岩、黄印、悦来1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两路镇。 巴南区辖原巴县的鱼洞、鹿角、惠民、木洞、青山、丰盛、双河口、麻柳嘴、二圣、五布、东泉、姜家、天星寺、天赐、接龙、小观、花石、石龙、石滩、一品、安澜、跳石、圣灯山、百节、界石、南彭、公平27个镇和清溪、清和、白鹤塘、凉水、双新、和平桥、龙岗、陈家、仁流、南龙、忠兴、石岗12个乡,从九龙坡区划入李家沱、土桥2个街道办事处和花溪、南泉2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鱼洞镇。 三、经上述调整,重庆市共辖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万盛、双桥、渝北、巴南11个区和长寿、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壁山7个县。江津、合川、永川3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二、民政部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英德县设立英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英德县,设立英德市(县级),以原英德县的行政区域为英德市的行政区域。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县级),以原永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济市的行政区域。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县级),以原河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河津市的行政区域。

★1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富阳县设立富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富阳县,设立富阳市(县级),以原富阳县的行政区域为富阳市的行政区域。

★1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县级),以安丘县的行政区域为安丘市的行政区域。

★1月24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县级),以原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林州市的行政区域。

★1月24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琼山县设立琼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琼山县,设立琼山市(县级),以原琼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琼山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县级),以原长乐县的行政区域为长乐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县级),以原温岭县的行政区域为温岭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武冈县设立武冈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武冈县,设立武冈市(县级),以原武冈县的行政区域为武冈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县级),以原宣威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威市的行政区域。

★2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恩平县设立恩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恩平县,设立恩平市(县级),以原恩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恩平市的行政区域。

★3月4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县级),以原建阳县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市的行政区域。

★3月8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县级),以原凤城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凤城市的行政区域。

★3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从化县设立从化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从化县,设立从化市(县级),以原从化县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丰南县设立丰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丰南县,设立丰南市(县级),以原丰南县的行政区域为丰南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县级),以原余杭县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县级),以原密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密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荥阳县设立荥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荥阳县,设立荥阳市(县级),以原荥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荥阳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县级),以原简阳县的行政区域为简阳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南川县设立南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川县,设立南川市(县级),以原南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酃县更名为炎陵县的批复》(民行批〔1994〕5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酃县更名为炎陵县。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澄海县设立澄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澄海县,设立澄海市(县级),以原澄海县的行政区域为澄海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县级),以原高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市的行政区域。

★4月2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县级),以原连县的行政区域为连州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县级),以原北流县的行政区域为北流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县级),以原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潞城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江都县设立江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江都县,设立江都市(县级),以原江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江都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县级),以原海门县的行政区域为海门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海康县设立雷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康县,设立雷州市(县级),以原海康县的行政区域为雷州市的行政区域。

★4月28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额尔古纳左旗设立根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额尔古纳左旗,设立根河市(县级),以原额尔古纳左旗的行政区域为根河市的行政区域。

★4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县级),以原乐昌县的行政区域为乐昌市的行政区域。

★5月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

★5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惠阳县设立惠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惠阳县,设立惠阳市(县级),以原惠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惠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获鹿县设立鹿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获鹿县,设立鹿泉市(县级),以原获鹿县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市的行政区域。

★5月16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新郑县设立新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郑县,设立新郑市(县级),以原新郑县的行政区域为新郑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县级),以原桂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桂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9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扬中县设立扬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扬中县,设立扬中市(县级),以原扬中县的行政区域为扬中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县级),以原高密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密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瑞金县设立瑞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瑞金县,设立瑞金市(县级),以原瑞金县的行政区域为瑞金市的行政区域。

★5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县级),以原吴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吴川市的行政区域。

★5月30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登封县设立登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登封县,设立登封市(县级),以原登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登封市的行政区域。

★5月31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嘉山县设立明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嘉山县,设立明光市(县级),以原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明光市的行政区域。

★6月6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邛崃县设立邛崃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邛崃县,设立邛崃市(县级),以原邛崃县的行政区域为邛崃市的行政区域。

★6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县级),以原兴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宁市的行政区域。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县级),以原崇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崇州市的行政区域。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县级),以原昌邑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邑市的行政区域。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县级),以原宜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城市的行政区域。

★7月4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化州县设立化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化州县,设立化州市(县级),以原化州县的行政区域为化州市的行政区域。

★7月4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深县设立深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深县,设立深州市(县级),以原深县的行政区域为深州市的行政区域。

★7月6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德惠县设立德惠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德惠县,设立德惠市(县级),以原德惠县的行政区域为德惠市的行政区域。

★7月13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县级),以原额尔古纳右旗的行政区域为额尔古纳市的行政区域。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11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县级),以原泰县的行政区域为姜堰市的行政区域。

★8月10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将平顶山市郊区更名为湛河区的批复》(民行批〔1994〕1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平顶山市郊区更名为湛河区。

★8月10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江门市城区、郊区更名及迁移政府驻地的批复》(民行批〔1994〕11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江门市城区更名为江海区,区人民政府驻地从环市二路17号迁至东海路338号;郊区更名为蓬江区,区人民政府驻地从港口路26号迁至建设二路18号。

★10月10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湛江市郊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4〕1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湛江市郊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霞山区迁至麻章镇,郊区名称更名为麻章区。

★10月22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将峡江县人民政府驻地迁至水边镇的批复》(民行批〔1994〕1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峡江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巴邱镇迁至水边镇。

【本页内容如需引用,请以国务院、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正式文件为准。2020/8/5第19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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