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国务院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2月8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3〕12号):一、同意撤销黑河地区,设立黑河市(地级);撤销黑河市(县级),设立黑河市爱辉区(县级),以原黑河市的行政区域为爱辉区的行政区域。新设立的黑河市和爱辉区人民政府均驻原黑河市市区内。 二、黑河市实行市领导县的管理体制,将爱辉区和原黑河地区所辖的嫩江、德都、孙吴、逊克四县划归黑河市领导。原黑河地区所辖的北安市、五大连池市由省直辖。
★4月4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批复》(国函〔1993〕36号):同意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4月10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孝感地区设立孝感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3〕46号):一、同意撤销孝感地区和县级孝感市,设立孝感市(地级)。 二、孝感市设立孝南区和孝昌县。孝南区辖原县级孝感市的车站、广场、书院、新华四个街道办事处,杨店、西河、肖港、陡岗、新铺、祝站、三汊、毛陈八个镇,朋兴、卧龙、闵集三个乡及朱湖农场、东山头良种场、野猪湖养殖场;孝昌县辖原县级孝感市的花园、丰山、邹岗、白沙、周巷、小河、卫店、王店八个镇,陡山、花西、牌坊、季店、小悟五个乡。 三、孝感市辖原孝感地区的大悟县、云梦县、汉川县和新设立的孝南区、孝昌县。原孝感地区的应城市,安陆市和广水市由省直辖。 四、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孝南区广场街,孝南区人民政府驻书院街,孝昌县人民政府驻花园镇。
★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防城港市的批复》(国函〔1993〕68号):一、同意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设立防城港市(地级),以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的行政区域为防城港市的行政区域。 二、将钦州地区的上思县划归防城港市领导。 三、防城港市辖港口、防城两个区和上思县。港口区辖原防城港区的防城港镇和防城各族自治县的企沙镇、光坡乡以及附城乡的白沙、公车、湴港、冲孔村公所,区人民政府驻沙(氵万)路;防城区辖原防城各族自治县茅岭、滩营、江山、扶隆、那勤、平旺、那垌、板八、马路九个乡和防城、大菉、那良、华石、那梭、峒中、东兴、江平八个镇以及附城乡的冲稔、冲仑、三波、城东、佛堂、城南、水营、鲤鱼江、大王江、黄竹塘、那天花、丹竹江、石岭十三个村公所,区人民政府驻防城镇。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3〕87号):一、同意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洮北区文化东路一号。 二、撤销白城市(县级),设立白城市洮北区(县级)。将洮南市的岭下镇、洮河镇、岭下乡、永胜乡、洮东乡、金祥乡、德顺乡划归洮北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青年大街十四号。 三、白城市辖洮北区和原白城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原白城地区所辖的洮南市、大安市由省直辖。
★6月19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石家庄等六个地区地、市合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89号):一、同意撤销石家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石家庄地区管辖的行唐、灵寿、高邑、深泽、赞皇、无极、平山、元氏、赵县等九县划归石家庄市管辖。原石家庄地区管辖的辛集、藁城、晋州、新乐等四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二、同意撤销张家口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张家口地区管辖的张北、康保、沽源、尚义、蔚县、阳原、怀安、万全、怀来、涿鹿、赤城、崇礼等十二县划归张家口市管辖。 三、同意撤销沧州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沧州地区管辖的东光、海兴、盐山、肃宁、南皮、吴桥、献县和孟村回族自治县等八县划归沧州市管辖。原沧州地区管辖的泊头、任丘、黄骅、河间四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四、同意撤销邯郸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邯郸地区管辖的临漳、成安、大名、涉县、磁县、肥乡、永年、丘县、鸡泽、广平、馆陶、魏县、曲周等十三县划归邯郸市管辖。 五、同意撤销邢台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邢台地区管辖的临城、内丘、柏乡、隆尧、任县、南和、宁晋、巨鹿、新河、广宗、平乡、威县、清河、临西等十四县划归邢台市管辖。原邢台地区管辖的沙河、南宫两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六、同意撤销承德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原承德地区管辖的兴隆、平泉、滦平、隆化县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等七县划归承德市管辖。
★6月25日,《国务院关于山西省撤销雁北地区调整大同市朔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3〕93号):一、同意撤销雁北地区。 二、将原雁北地区所辖左云、大同、阳高、天镇、浑源、广灵、灵丘七县划归大同市领导。 三、将原雁北地区所辖怀仁、右玉、应县三县划归朔州市领导。
★7月2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调整南充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3〕96号):一、同意设立广安地区。广安地区辖南充地区的华蓥市、广安县、岳池县、武胜县和达县地区的邻水县,地区行政公署驻广安县浓回镇。 二、同意撤销南充地区、南充市和南充县,设立南充市(地级)。 三、南充市设立顺庆区、高坪区和嘉陵区。南充市人民政府驻顺庆区。顺庆区辖北城、中城、西城、东南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李家、芦溪、搬罾、潆溪四个镇及共兴、顺和、双桥、金台、新建、舞凤、华凤七个乡,顺庆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高坪区辖高坪、龙门、长乐、东观、青居、小龙、江陵、胜观、石圭九个镇和会龙、走马、黄溪、浸水四个乡,高坪区人民政府驻高坪镇;嘉陵区辖金宝、里坝、龙蟠、双桂、西兴、大通、安羊、金凤、曲水、李渡、吉安、安福十二个镇和三会、太和、礼乐、大兴、一立、龙岭、木老、世阳、盐溪、火花、文峰十一个乡,嘉陵区人民政府驻火花乡。 四、南充市辖原南充地区的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和新设立的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原南充地区的阆中市由省直辖。
★7月5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设立巴中地区和达县地区、达县市更名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98号):一、同意设立巴中地区。巴中地区辖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和平昌县。巴中地区行政公署驻巴中市。 二、同意达县地区、达县市分别更名为达川地区、达川市。达川地区辖达川市、达县、宣汉县、开江县、万源县、大竹县、渠县和白沙工农区。达川地区行政公署驻达川市。
★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3〕89号):同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按板镇迁至恩乐镇。
二、民政部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1月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开平县,设立开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开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开平市的行政区域。
★1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太仓县设立太仓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太仓县,设立太仓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太仓县的行政区域为太仓市的行政区域。
★1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通县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市的行政区域。
★1月16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资阳县设立资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资阳县,设立资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资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资阳市的行政区域。
★1月16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浏阳县设立浏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浏阳县,设立浏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浏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浏阳市的行政区域。
★2月12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宁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宁安市的行政区域。
★2月16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重庆市南桐矿区更名为万盛区的批复》(民行批〔1993〕4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重庆市南桐矿区更名为万盛区。
★3月3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儋县设立儋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4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儋县,设立儋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儋县的行政区域为儋州市的行政区域。
★3月3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三河县设立三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三河县,设立三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三河县的行政区域为三河市的行政区域。
★3月25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思茅县,设立思茅市(县级),以原思茅县的行政区域为思茅市的行政区域。
★3月26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桐乡县的行政区域为桐乡市的行政区域。
★3月29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三水县设立三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6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三水县,设立三水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三水县的行政区域为三水市的行政区域。
★4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普宁县设立普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普宁县,设立普宁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普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普宁市的行政区域。
★4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罗定县的行政区域为罗定市的行政区域。
★4月9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县级),以原新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碑店市的行政区域。
★4月9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潮阳县设立潮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7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潮阳县,设立潮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潮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潮阳市的行政区域。
★5月3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郊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3〕8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赤峰市郊区更名为松山区。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灵宝县的行政区域为灵宝市的行政区域。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平县,设立高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高平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龙海县设立龙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龙海县,设立龙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龙海县的行政区域为龙海市的行政区域。
★5月12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9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安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萍乡市城关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3〕10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萍乡市城关区更名为安源区。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完县更名为顺平县的批复》(民行批〔1993〕11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完县更名为顺平县。
★6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寿光县设立寿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寿光县,设立寿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寿光县的行政区域为寿光市的行政区域。
★6月1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五常县设立五常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1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五常县,设立五常市(县级),以原五常县的行政区域为五常市的行政区域。
★6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州县设立高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州县,设立高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高州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州市的行政区域。
★6月14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将虎林县划归鸡西市领导的批复》(民行批〔1993〕127号)同意将牡丹江市的虎林县划归鸡西市管辖。
★6月14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新民县设立新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民县,设立新民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民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民市的行政区域。
★6月17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原平县设立原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原平县,设立原平市(县级),以原原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平市的行政区域。
★6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花县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市的行政区域。
★6月18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东沟县设立东港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东沟县,设立东港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东沟县的行政区域为东港市的行政区域。
★6月18日,《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兴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平市的行政区域。
★7月2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巴中县设立巴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巴中县,设立巴中市(县级),以原巴中县的行政区域为巴中市的行政区域。
★7月5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将饶河县划归双鸭山市领导的批复》(民行批〔1993〕137号)同意将佳木斯市的饶河县划归双鸭山市管辖。
★7月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和龙县设立和龙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3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和龙县,设立和龙市(县级),以原和龙县的行政区域为和龙市的行政区域。
★7月1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万源县和白沙工农区合并设立万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5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万源县和白沙工农区,合并设立万源市(县级),以原万源县和白沙工农区的行政区域为万源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太平镇,万源县的九个区公所同时撤销。
★7月14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靖江县设立靖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靖江县,设立靖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靖江县的行政区域为靖江市的行政区域。
★7月17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乳山县设立乳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乳山县,设立乳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乳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乳山市的行政区域。
★9月2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徐州市郊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3〕17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徐州市郊区更名为徐州市泉山区。
★9月9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禹城县设立禹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禹城县,设立禹城市(县级),以原禹城县的行政区域为禹城市的行政区域。
★9月9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宜山县设立宜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山县,设立宜州市(县级),以原宜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州市的行政区域。
★9月22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冀县设立冀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冀县,设立冀州市(县级),以原冀县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市的行政区域。
★9月18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天长县设立天长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天长县,设立天长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天长县的行政区域为天长市的行政区域。
★9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乐清县的行政区域为乐清市的行政区域。
★9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9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县级),以原高要县的行政区域为高要市的行政区域。
★11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鹤山县设立鹤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0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鹤山县,设立鹤山市(县级),以原鹤山县的行政区域为鹤山市的行政区域。
★11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河源市郊区设立东源县的批复》(民行批〔1993〕20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源市郊区,设立东源县。以原河源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东源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仙塘镇。
★11月10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金坛县,设立金坛市(县级),以原金坛县的行政区域为金坛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6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锦县设立凌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锦县,设立凌海市(县级),以原锦县的行政区域为凌海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8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彭县设立彭州市(县级),以原彭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州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6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3〕2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德清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城关镇迁至武康镇。
★11月2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四会县设立四会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四会县,设立四会市(县级),以原四会县的行政区域为四会市的行政区域。
★11月28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临江县设立临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临江县设立临江市(县级),以原临江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江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嘉兴市城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3〕23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嘉兴市城区更名为嘉兴市秀城区。
★12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增城县设立增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3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增城县,设立增城市(县级),以原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增城市的行政区域。
★12月8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安县,设立高安市(县级),以原高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安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0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廉江县设立廉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廉江县,设立廉江市(县级),以原廉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廉江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0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县级),以原毕节县的行政区域为毕节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4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济宁市郊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3〕24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济宁市郊区更名为济宁市任城区。
★12月14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长葛县设立长葛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葛县,设立长葛市(县级),以原长葛县的行政区域为长葛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偃师县设立偃师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偃师县,设立偃师市(县级),以原偃师县的行政区域为偃师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6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4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项城县,设立项城市(县级),以原项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项城市的行政区域。
★12月22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25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景洪县,设立景洪市(县级),以原景洪县的行政区域为景洪市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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