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行政区划

1992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国务院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6月6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设立松原市的批复》(国函〔1992〕60号):一、撤销扶余市,设立松原市(地级),松原市人民政府驻扶余区松花江南岸沿江路。 二、设立松原市扶余区。松原市扶余区的行政区域是:原扶余市的行政区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的团结、繁荣、建设、原江、松江、铁西、民主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的胜安、胜民、胜合、胜庆、胜丰五个居民委员会;育才街道办事处的民景、民建两个居民委员会;毛都站镇;镇郊乡的贺尔其勒村、西郊村、单家围子村、于家围子村、孙喜窝堡村、葛新窝堡村、倪家窑村、后瓦房村、卡拉房子村;前瓦房村的郭尔罗斯大路以南至孙喜窝堡村界,凯旋街以东至吉拉吐乡界部分;达里巴乡的努很格勒和额莫勒村。区政府驻文化街。 三、松原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辖扶余区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7月6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2〕78号):同意撤销宜昌地区,将原宜昌地区所辖的宜昌县、枝江县、兴山县、远安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划归宜昌市管辖,原宜昌地区所辖的枝城市、当阳市由省直辖。

★8月21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2〕103号):同意将齐齐哈尔市的林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和绥化地区的肇州、肇源县划归大庆市管辖。

★9月26日,《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设立新的闵行区的批复》(国函〔1992〕130号):同意撤销上海县和闵行区,设立新的闵行区,区人民政府驻莘庄镇,以原上海县和闵行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闵行区的行政区域。

★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设立浦东新区的批复》(国函〔1992〕145号):同意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撤销川沙县,浦东新区的行政区域包括原川沙县,上海县的三林乡,黄浦区、南市区、杨浦区的浦东部分。

★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撤销嘉定县设立嘉定区的批复》(国函〔1992〕147号):同意撤销嘉定县,设立嘉定区,以原嘉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嘉定镇。

★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92〕182号):同意莱芜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莱城区、钢城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辖原莱芜市城区办事处及北孝义、张家洼、苗山、见马、和庄、常庄、雪野、茶叶口、上游、腰关、鹿野、大槐树、大王庄、寨里、杨庄、羊里、方下、牛泉、圣井、高庄、南冶、辛庄、铁车、口镇二十四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关路。钢城区辖原莱芜市城子坡、颜庄、黄庄、里辛、寨子五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子坡镇。

★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撤销万县地区设立万县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2〕194号)同意你省:撤销万县地区及万县市、万县,设立万县市(地级),辖原万县地区的开县、忠县、梁平、云阳、奉节、巫山、巫溪、城口八个县。新设万县市设三个市辖区:龙宝区、天城区和五桥区。龙宝区辖龙宝镇、武陵镇、十九个乡、三个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龙宝镇;天城区辖天城乡等三十一个乡、三个镇、一个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天城乡;五桥区辖五桥镇等五个镇、四十三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五桥镇。万县市人民政府驻龙宝区的高笋塘。

★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批复》(国函〔1992〕201号):一、撤销滁县地区和滁州市(县级),设立滁州市(地级)和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市人民政府驻琅琊区育新路。琅琊区辖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七个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丰乐路;南谯区辖南谯街道办事处和乌衣、沙河、章广、珠龙、大柳、黄泥岗、汪郢、腰铺、黄圩、花山、大王、城郊、施集十三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东大街。 二、将原滁县地区的天长、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六县划归滁州市管辖。【1993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通知》(皖政秘〔1993〕3号)】【1993年1月18日,琅琊、南谯2个区正式成立;12月24日,滁州市正式成立】

二、民政部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1月27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云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云阳镇迁至双江镇青龙嘴。

★1月23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划归鞍山市管辖的批复》(民行批〔199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丹东市管辖的岫岩满族自治县划归鞍山市管辖。

★2月10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孝义县设立孝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孝义县,设立孝义市(县级),以原孝义县的行政区域为孝义市的行政区域。

★2月10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介休县设立介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介休县,设立介休市(县级),以原介休县的行政区域为介休市的行政区域。

★2月1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调整吉林市行政区划的批复》(民行批〔1992〕1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对吉林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吉林市郊区更名为吉林市丰满区。 二、将原郊区的欢喜乡、沙河子乡的晓光、春光、育林、南三道、沙河子村,九站乡的张久、烟达木村,孤店子镇的大红土、小红土村和昌邑区吉林大街以西、岔路乡以南的南京街道办事处和站前街道办事处的四个委划归船营区管辖。船营区人民政府驻伊通街。 三、将原郊区孤店子镇的曹家、虹光、红卫、孤店子、八虎、四台子、荒地、永丰、孤家子、张家店村、九站乡(除张久村、烟达木村外)和沙河子乡的幸福、虹园、七家子、三道岭村,龙潭乡的东红、红升村,九站、双吉两个街道办事处划归昌邑区管辖。昌邑区人民政府驻天津路。 四、将原郊区的金珠乡、江北乡、龙潭乡的大砬子、北甸子、龙城、土城子、铁东、东升、天太村划归龙潭区管辖。龙潭区人民政府驻遵义西路。 五、将原郊区的丰满乡、江南乡、小白山乡、前二道乡、石井沟、红旗街道办事处和船营区的江南、丰满街道办事处及永吉县的旺起镇划归丰满区管辖。丰满区人民政府驻江南大街。

★2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惠民地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2〕1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惠民地区更名为滨州地区。

★2月12日,《民政部关于天津市四个郊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2〕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东郊区更名为东丽区,南郊区更名为津南区,西郊区更名为西青区,北郊区更名为北辰区。

★2月17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遵化县的行政区域为遵化市的行政区域。

★2月1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吴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吴江市的行政区域。

★3月6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2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晋江县,设立晋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晋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晋江市的行政区域。

★3月9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瓯海县设立温州市瓯海区的批复》(民行批〔1992〕2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瓯海县,设立温州市瓯海区(县级)。原县辖的5个区公所同时撤销。瓯海区辖16个乡、17个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景山街道。

★3月9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永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2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永川县,设立永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永川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市的行政区域。

★3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顺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顺德县,设立顺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顺德县的行政区域为顺德市的行政区域。

★4月1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建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建德市的行政区域。

★4月17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台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台山县,设立台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台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台山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清远市清郊区设立清新县的批复》(民行批〔1992〕4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清远市清郊区,设立清新县,其行政区域不变,县人民政府驻太和镇。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钟祥县设立钟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4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钟祥县,设立钟祥市(县级),以原钟祥县的行政区域为钟祥市的行政区域。

★5月20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番禺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4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番禺县,设立番禺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番禺县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市的行政区域。

★5月30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恢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批复》(民行批〔1992〕5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恢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6月20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将莲花县划归萍乡市管辖的批复》(民行批〔1992〕6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吉安地区的莲花县划归萍乡市管辖。

★6月25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调整湘潭市市辖区的批复》(民行批〔1992〕6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一、撤销湘潭市雨湖区、湘江区、岳塘区、板塘区和郊区的行政建制。 二、以湘江为界,设立雨湖区、岳塘区。 雨湖区:辖原湘江区(窑湾办事处、羊牯塘办事处、广场办事处、楠竹山办事处、中山路办事处),原雨湖区(云塘办事处、鹤岭办事处、城正街办事处、雨湖路办事处、平政路办事处),原郊区的长城、昭潭、先锋、护潭四个乡和先锋农场。调整后,雨湖区共辖10个街道办事处、4个乡、1个农场。区人民政府驻原雨湖区人民政府驻地。 岳塘区:辖原板塘区(社建村办事处、建设路办事处、五里堆办事处、易家湾办事处、马家河办事处、滴水埠办事处),原岳塘区(书院路办事处、下摄司办事处、中洲路办事处、岳塘办事处、东坪办事处),原郊区的霞城、宝塔、板塘、荷塘、昭山五个乡和仰天湖、红旗两个农场。调整后,岳塘区共辖11个街道办事处、5个乡、2个农场。区人民政府驻原岳塘区人民政府驻地。

★6月25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2〕6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湘潭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迁至易俗河镇。

★6月26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瑞丽县设立瑞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6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瑞丽县,设立瑞丽市(县级),以原瑞丽县的行政区域为瑞丽市的行政区域。

★7月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邳县设立邳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7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邳县,设立邳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邳县的行政区域为邳州市的行政区域。

★8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肥城县,设立肥城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肥城县的行政区域为肥城市的行政区域。

★8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章丘县,设立章丘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章丘县的行政区域为章丘市的行政区域。

★8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兖州县设立兖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兖州县,设立兖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兖州县的行政区域为兖州市的行政区域。

★8月1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2〕8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襄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襄樊市迁至襄阳县张湾镇。

★8月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江津县设立江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江津县,设立江津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江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市的行政区域。

★8月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合川县设立合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8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合川县,设立合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合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市的行政区域,原县辖的十三个区公所同时撤销。

★7月28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海林县设立海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林县,设立海林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海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海林市的行政区域。

★8月24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永康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康市的行政区域。

★8月24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上虞县,设立上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上虞县的行政区域为上虞市的行政区域。

★9月1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浑江市临江区设立临江县的批复》(民行批〔1992〕9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浑江市临江区,设立临江县。其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和政府驻地不变。

★9月1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临湘县设立临湘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临湘县,设立临湘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临湘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湘市的行政区域。

★9月2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讷河县设立讷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讷河县,设立讷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讷河县的行政区域为讷河市的行政区域。

★9月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南海县设立南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海县,设立南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海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海市的行政区域。

★9月3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云浮县设立云浮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9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云浮县,设立云浮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云浮县的行政区域为云浮市的行政区域。

★9月12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汉阳县设立武汉市蔡甸区的批复》(民行批〔1992〕10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汉阳县,设立武汉市蔡甸区,以原汉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蔡甸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蔡甸镇。

★9月21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泰兴县设立泰兴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0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泰兴县,设立泰兴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泰兴县的行政区域为泰兴市的行政区域。

★9月21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0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庄河县的行政区域为庄河市的行政区域。

★9月21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0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平县,设立乐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乐平县的行政区域为乐平市的行政区域。

★9月21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2〕10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潮安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枫溪镇迁至庵埠镇。

★10月4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邹县的行政区域为邹城市的行政区域。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县级),以原新乐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乐市的行政区域。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会县,设立新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会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会市的行政区域。

★10月8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舒兰县设立舒兰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1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舒兰县,设立舒兰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舒兰县的行政区域为舒兰市的行政区域。

★10月20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县级),以原建瓯县的行政区域为建瓯市的行政区域。

★10月30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调整绵阳市市辖区的批复》(民行批〔1992〕12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绵阳市市中区,设立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涪城区辖城厢、城北、工区、南山、朝阳五个街道办事处和石塘、丰谷、塘汛、永兴、吴家、杨家、青义、城郊、金峰九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原绵阳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驻地;游仙区辖涪江街道办事处和游仙、石马、忠兴、新桥、石板、魏城、徐家、沉抗、刘家、玉河、小枧沟、柏林、松垭、太平十四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开元。

★11月3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盖县的行政区域为盖州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营口县设立大石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营口县,设立大石桥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营口县的行政区域。

★11月6日,《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清镇县,设立清镇市(县级),以原清镇县的行政区域。

★11月6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琼海县设立琼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2〕1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琼海县,设立琼海市(县级),以原琼海县的行政区域为琼海市的行政区域。

★11月11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的批复》(民行批〔1992〕1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两个市辖区: 一、宝安区:辖新安、福永、沙井、松岗、公明、石岩、龙华、观澜八个镇和光明华侨畜牧场,区人民政府驻新安镇。 二、龙岗区:辖布吉、平湖、横岗、龙岗、坪地、坪山、坑梓、大鹏、南澳、葵涌十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龙岗镇。

★11月20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阜阳、六安、宿州实行市县合并的批复》(民行批〔1992〕1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阜阳市、阜阳县,重新组建阜阳市(县级),以原阜阳市和阜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阜阳市的行政区域,其政府驻地不变;撤销六安市、六安县,重新组建六安市(县级),以原六安市和六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六安市行政区域,其政府驻地不变;撤销宿州市、宿县,重新组建宿州市(县级),以原宿州市和宿县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宿州市的行政区域,其政府驻地不变。

★12月7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日照市设区带县的批复》(民行批〔1992〕15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一、设立日照市东港区,以日照市的行政区域为东港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海曲中路。 二、将潍坊市的五莲县、临沂地区的莒县划归日照市管辖。

★12月12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将康平、法库县划归沈阳市管辖的批复》(民行批〔1992〕16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铁岭市管辖的康平、法库两县划归沈阳市管辖。

★12月12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2〕16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

【本页内容如需引用,请以国务院、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正式文件为准。2020/8/7第19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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