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国务院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2月2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双鸭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1〕4号)同意:一、将松花江地区的方正县、宾县和佳木斯市的依兰县划归哈尔滨市领导。 二、将佳木斯市的宝清县、友谊县划归双鸭山市领导。
★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调整汕头潮州两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1〕84号)同意:一、潮州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潮州市昌黎路;设立潮州市湘桥区,辖原潮州市西湖等八个街道办事处,意溪镇及枫溪镇、古巷镇的部分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潮州市太平路;设立潮安县,辖原潮州市的庵埠、龙湖、凤凰等十九个镇和三个乡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枫溪镇;将潮安县和原汕头市的饶平县划归潮州市管辖。 二、撤销揭阳县,设立揭阳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榕城区新兴路;设立揭阳市榕城区,辖榕城的三个街道办事处及渔湖、磐东、仙桥、梅云四镇,区人民政府驻榕城区店马路;设立揭东县,辖原揭阳县的龙尾、白塔、曲溪等十五个镇,县人民政府驻曲溪镇;将揭东县和原汕头市的揭西、普宁、惠来共四个县划归揭阳市管辖。 三、汕头市管辖潮阳、澄海、南澳三县。
二、民政部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阆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阆中县,设立阆中市(县级),以原阆中县的行政区域为阆中市的行政区域。
★2月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如皋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如皋县,设立如皋市(县级),以原如皋县的行政区域为如皋市的行政区域,由省直辖。
★2月9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设立高邮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邮县,设立高邮市(县级),以原高邮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邮市的行政区域,由省直辖。
★5月6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安国县设立安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国县,设立安国市(县级),以原安国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国市的行政区域。
★5月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南通市城区、郊区更名的批复》(民行批〔1991〕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南通市城区更名为崇川区,郊区更名为港闸区。
★5月3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盐边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健康镇迁至安宁乡大坪地。
★6月12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设立巩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1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巩县,设立巩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巩县的行政区域为巩义市的行政区域。
★6月15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设立平湖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平湖县,设立平湖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平湖县的行政区域为平湖市的行政区域。
★6月15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行批〔1991〕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秭归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归州镇迁至剪刀峪。
★6月2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江市阳东区设立阳东县的批复》(民行批〔1991〕1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阳江市阳东区,设立阳东县,其行政区域不变,县人民政府驻东城镇。
★9月14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民行批〔1991〕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汕头市安平、同平、公园、金砂、达濠、郊区6个市辖区调整为龙湖、金园、升平、达濠4个市辖区,调整后4个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区人民政府驻地是: 龙湖区:辖原郊区的下蓬镇、珠池街道办事处和原金砂区部分行政区域。其四至界线为,东以新津河为界,南临汕头港,西至东环路与金园区的浮东村接壤,西北以梅溪河为界。区人民政府驻鮀江路。 金园区:辖原金砂区的金砂、陵海、龙厦、飞厦、龙眼、东墩、金龙、东厦8个街道办事处,原公园区的石炮台、崎碌、新梅、新兴4个街道办事处和原郊区的岐山镇的行政区域。其四至界线为,东与龙湖区接壤,南临汕头港,西以博爱路、公园路、大学路、红莲池河为界,北与潮州市的庵埠镇毗邻。区人民政府驻金砂中路(原金砂区政府驻地)。 升平区:辖原安平区的南海、吉祥、万安、永泰4个街道办事处,原同平区的福合、新风、乌桥、光华4个街道办事处,原公园区的中山、中马两个街道办事处,原金砂区的新乡村,原郊区岐山镇的中、下岐村的一小部分以及鮀浦镇的行政区域。其四至界线为,东与金园区接壤,南临汕头港、榕江出海口,西与揭阳县地都镇相连,西北至桑浦山分水岭,北与潮州市的庵埠镇毗邻。区人民政府驻光华路(原同平区政府驻地)。 达濠区:保留建制,所辖行政区域不变。其四至界线为,东南濒临南海,西南与潮阳的河浦镇接壤,北临汕头港。区人民政府驻达濠府前路。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蓬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7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蓬莱县,设立蓬莱市(县级),以原蓬莱县的行政区域为蓬莱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新金县设立普兰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7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金县,设立普兰店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金县的行政区域为普兰店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0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晋县设立晋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7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晋县,设立晋州市(县级),以原晋县的行政区域为晋州市的行政区域。
★12月21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凌源县设立凌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凌源县,设立凌源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凌源县的行政区域为凌源市的行政区域。
★12月2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招远市的批复》(民行批〔1991〕9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县级),以原招远县的行政区域为招远市的行政区域。
附、未得到批准的申请
△6月15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玉山县、弋阳县设立玉山市、弋阳市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17号):玉山、弋阳距设市标准尚有一定距离,经国务院同意,玉山、弋阳两县的行政区划以保留县的建制为宜。
△10月30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设立南岳市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61号):经国务院同意,鉴于南岳区距离设市标准还相差较远,目前,南岳区的行政区划以维持现状为好。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河源市郊区设立新河县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77号):……经国务院同意,为更加有利于河源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河源市郊区的行政区划暂维持现状。……(节录)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纳溪县设立泸州市纳溪区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78号):经国务院同意,纳溪县尚不具备改设市辖区的条件,其行政区划以保持县的建制为宜。……(节录)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恢复为平鲁县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79号):经国务院同意,朔州市平鲁区以维持现状为宜。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设立莆田市湄洲区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80号):湄洲岛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设立市辖区的要求相差甚远。……经国务院同意,不宜设立莆田市湄洲区。(节录)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设立云州彝族自治县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81号):经国务院同意,鉴于云县彝族人口比例较低,不宜设立云州彝族自治县,仍保留云县建制。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江门市城区和郊区,设立江门市蓬江区的批复》(民行批〔1991〕82号):经国务院同意,从江门市的长远发展考虑,目前不宜撤销城区和郊区,设立江门市蓬江区。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更名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83号):……经国务院同意,泉州市鲤城区不再更名。(节录)
△12月5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恢复常德县及调整武陵、鼎城区行政区域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84号):经国务院同意,鉴于常德市的行政区划变更时间不长,目前常德市的行政区划应坚决落实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复(国函〔1988〕18号文件),近期内不宜再作新的变动。
△12月29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广安县设立广安市问题的批复》(民行批〔1991〕98号):广安县尚不具备撤县设市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广安县的行政区划以保留县的建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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