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潜江县设立潜江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潜江县,设立潜江市(县级),以原潜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潜江市的行政区域。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义乌县、东阳县设立义乌市、东阳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一、撤销义乌县,设立义乌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义乌县的行政区域为义乌市的行政区域。 二、撤销东阳县,设立东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东阳县的行政区域为东阳市的行政区域。
★6月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南海县驻地迁移的批复》(民〔1988〕行批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南海县驻地由佛山市迁至桂城镇。
★6月2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临汝、济源、禹县改为县级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一、撤销临汝县,设立汝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临汝县的行政区域为汝州市的行政区域。 二、撤销济源县,设立济源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济源县的行政区域为济源市的行政区域。 三、撤销禹县,设立禹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禹县的行政区域为禹州市的行政区域。
★7月11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恢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名称的批复》(民〔1988〕行批1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恢复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但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仍为齐齐哈尔市的市辖区。原区辖下的民族乡应予保持并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设立大安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安县,设立大安市(县级),以原大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安市的行政区域。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设立伊通满族自治县的批复》(民〔1988〕行批1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伊通县,设立伊通满族自治县,以原伊通县的行政区域为伊通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设立九台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九台县,设立九台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九台县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市的行政区域。
★8月30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富锦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富锦县,设立富锦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富锦县的行政区域为富锦市的行政区域。
★9月1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湖州市城区、郊区的批复》(民〔1988〕行批2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湖州市城区、郊区,实行市直接领导乡镇的体制。
★9月1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设立乐陵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陵县,设立乐陵市(县级),以原乐陵县的行政区域为乐陵市的行政区域。
★9月1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设立武安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武安县,设立武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武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武安市的行政区域。
★9月13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铁力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铁力县,设立铁力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铁力县的行政区域为铁力市的行政区域。
★9月14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尚志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尚志县,设立尚志市(县级),以原尚志县的行政区域为尚志市的行政区域。
★9月14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设立峨眉山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峨眉县,设立峨眉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蛾眉县的行政区域为峨眉山市的行政区域。
★9月14日,《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双城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3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双城县,设立双城市(县级),以原双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双城市的行政区域。
★9月17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邢台市郊区的批复》(民〔1988〕行批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邢台市郊区,将原郊区的东郭村、大梁庄两乡三十三个村划归桥东区管辖;将李村、胡家营、南大郭、南小汪四乡四十一个村划归桥西区管辖。
★10月4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设立宁德市的批复》(民批〔1988〕3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宁德县,设立宁德市(县级),以原宁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宁德市的行政区域。
★10月4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设立丰城市的批复》(民批〔1988〕3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丰城县,设立丰城市(县级),以原丰城县的行政区域为丰城市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