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掖县设立莱州市的批复》(国函〔1988〕32号):同意撤销掖县,设立莱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掖县的行政区域为莱州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莱州镇。
★3月3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撤销灌县设立都江堰市的批复》(国函〔1988〕35号):同意撤销灌县,设立都江堰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灌县的行政区域为都江堰市的行政区域。
★3月7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的批复》(国函〔1988〕43号):同意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滕县的行政区域为滕州市的行政区域。
★3月16日,《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抚顺市郊区更名的批复》(国函〔1988〕48号):同意抚顺市郊区更名为顺城区。
★3月16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集安县设立集安市的批复》(国函〔1988〕49号):同意撤销集安县,设立集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集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集安市的行政区域。
★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山西省设立朔州市的批复》(国函〔1988〕50号)同意:一、撤销朔县、平鲁县,设立朔州市(地级)和朔城区、平鲁区。以原朔县的行政区域为朔城区的行政区域,原平鲁县的行政区域为平鲁区的行政区域。朔州市人民政府驻朔城区。 二、将雁北地区的山阴县划归朔州市管辖。
★5月18日,《国务院关于四川省设立黔江地区的批复》(国函〔1988〕76号):同意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黔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从涪陵地区划出,单独设立黔江地区。地区行政公署驻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联合镇。
★5月18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大庸市实行市管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88〕77号)同意:一、大庸市升为地级市,将原常德市的慈利县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桑植县划归大庸市管辖;市人民政府驻永定区。 二、大庸市设永定、武陵源两区。以原大庸市的行政区域为永定区的行政区域。以原大庸市的协合、中和两乡和张家界林场、慈利县索溪峪镇、桑植县天子山镇为武陵源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索溪峪镇。【11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大庸市实行市管县体制的通知》(湘政函〔1988〕51号)】
★8月17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调整安庆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88〕105号)同意:一、撤销安庆地区和原安庆市,实行地市合并。新组建的安庆市辖桐城、怀宁、枞阳、潜山、太湖、宿松、望江、岳西八县。 二、撤销贵池县,设立贵池市(县级),以原贵池县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市的行政区域。 三、设立池州地区,辖贵池市和原安庆地区的东至、石台二县以及芜湖市的青阳县(含九华山风景区),地区行政公署驻贵池市。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撤销廊坊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88〕114号)同意:一、撤销廊坊地区和廊坊市,新组建廊坊市(地级),实行市领导县体制。 二、设立廊坊市安次区,以原廊坊市的行政区域为安次区的行政区域。 三、将原廊坊地区的三河、固安、永清、香河、大城、文安、霸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划归廊坊市管辖。 (四、(略))
★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建阳地区驻地迁移和更名的批复》(国函〔1988〕128号):同意建阳地区驻地由建阳县迁至南平市,建阳地区更名为南平地区,其行政区域不变。
【注: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和变更行政区划等行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8〕14号):……二、关于审批行政区划的行文,对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的变更,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对自治洲和设区市的行政区划的变更,仍由国务院发文。如不同意变更行政区划,在经国务院同意后,也由民政部发文。 三、需由国务院审批的地名方面的文件,在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
三、民政部批文(以发文字号为序)
★4月19日,《民政部关于青海省设立德令哈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德令哈市(县级),以德令哈镇和乌兰县的怀头他拉、戈壁、郭里木、宗务隆、畜集五个乡为德令哈市的行政区域。
★5月24日,《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榆林县、安康县、商县设立榆林市、安康市、商州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一、撤销榆林县、设立榆林市(县级),以原榆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榆林市的行政区域。 二、撤销安康县、设立安康市(县级),以原安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康市的行政区域。 三、撤销商县、设立商州市(县级),以原商县的行政区域为商州市的行政区域。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珲春县设立珲春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珲春县,设立珲春市(县级),以原珲春县的行政区域为珲春市的行政区域。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龙井县设立龙井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龙井县,设立龙井市(县级),以原龙井县的行政区域为龙井市的行政区域。
★5月25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桦甸县设立桦甸市的批复》(民〔1988〕行批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桦甸县,设立桦甸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桦甸县的行政区域为桦甸市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