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撤销汨罗县设立汨罗市的批复》(国函〔1987〕160号):同意撤销汨罗县,设立汨罗市(县级),以原汨罗县的行政区域为汨罗市的行政区域。
★10月7日,《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扶余县设立扶余市的批复》(国函〔1987〕165号):同意撤销扶余县,设立扶余市(县级),以原扶余县的行政区域为扶余市的行政区域。
★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撤销保定市郊区的批复》(国函〔1987〕167号):同意撤销保定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大园、焦庄、杨庄三个乡划归南市区;金庄、韩庄两个乡划归北市区;韩村、南奇、颉庄、富昌四个乡划归新市区。
★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广济县设立武穴市的批复》(国函〔1987〕170号):同意撤销广济县,设立武穴市(县级),以原广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武穴市的行政区域。
★11月6日,《国务院关于贵州省撤销兴义县设立兴义市的批复》(国函〔1987〕176号):同意撤销兴义县,设立兴义市(县级),以原兴义县的行政区域为兴义市的行政区域。
★11月6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87〕177号)同意:一、将佳木斯市的集贤县划归双鸭山市管辖。 二、将双鸭山市的岭东、岭西两区合并为岭东区。 三、将佳木斯市的萝北、绥滨两县划归鹤岗市管辖。
★11月20日,《国务院关于海南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7〕181号)同意:一、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 二、设立保亭、琼中两个黎族苗族自治县。 三、设立白沙、陵水、昌江、乐东、东方五个黎族自治县,县以下苗族聚居区可设苗族乡。 四、将三亚市升为地级市(市下暂不设区)。 【注: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于12月31日起停止办公,同时成立海南建省筹备组驻通什办事处做好交接和善后工作】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云南省撤销兰坪县设立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的批复》(国函〔1987〕182号):同意撤销兰坪县,设立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原兰坪县的行政区域为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撤销镜泊湖市的批复》(国函〔1987〕183号):同意撤销镜泊湖市,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宁安县。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的批复》(国函〔1987〕184号):同意设立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以乌鲁木齐县芦草沟乡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卡子湾办事处的行政区域为东山区的行政区域。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87〕185号)同意:(一)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黄山市(县级)。 (二)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 (三)设立黄山市屯溪区,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屯溪市、歙县篁墩乡和休宁县梅林乡。 (四)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 (五)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其行政区域包括歙县岩寺镇和潜口、呈坎、罗田、西溪南、洽舍、富溪、杨村七个乡和郑村乡的瑶村。 (六)黄山市管辖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四个县。 (七)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绩溪两县划归宣城地区。 【12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皖政〔1987〕94号)】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撤销萧山县设立萧山市的批复》(国函〔1987〕186号):同意撤销萧山县,设立萧山市(县级),以原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萧山市的行政区域。
★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撤销江山县设立江山市的批复》(国函〔1987〕187号):同意撤销江山县,设立江山市(县级),以原江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山市的行政区域。
★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撤销宜都县设立枝城市的批复》(国函〔1987〕191号):同意撤销宜都县,设立枝城市(县级),以原宜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枝城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陆城镇。
★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贵州省撤销水城特区设立六盘水市钟山区和水城县的批复》(国函〔1987〕199号):同意撤销水城特区,设立六盘水市钟山区和水城县;以原水城特区的水城、大河、汪家寨、大湾、老鹰山、观音山六个镇和城关、教场、麒麟、德坞、凤凰、白腻、月照、煤厂、以德、艺奇、纳福、三合、二塘十三个乡为钟山区的行政区域;其余的九十八个乡为水城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钟山区。
★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撤销宿迁县设立宿迁市的批复》(国函〔1987〕200号):同意撤销宿迁县,设立宿迁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宿迁县的行政区域为宿迁市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