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行政区划

★11月3日,《国务院关于陕西省调整宝鸡市与武功、扶风二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82)国函字242号):同意将武功县的杨陵镇、杨陵公社和扶风县的五泉公社划归宝鸡市,设立杨陵区。

★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设立东营市的批复》((82)国函字249号):同意设立东营市,由省直接领导。市区范围包括利津县的六合公社;垦利县黄河下游的孤岛地区;史口、辛店公社,胜坨公社的茶坡大队,高盖公社的辛镇、官屋、孙家、张营、王营、韩家六个大队;广饶县的牛庄、油郭、辛集、六户四个公社;沾化县的新户、四扣、义和、太平四个公社;博兴县的龙居公社和乔庄公社的老于、王家、刘家三个大队。分设东营、河口、牛庄三个区。惠民地区的垦利、利津两县划归东营市领导。

★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设立滁州市、巢湖市的批复》((82)国函字257号)同意:一、设立滁州市,撤销滁县。以原滁县的行政区域为滁州市的行政区域。滁州市由滁县地区行政公署领导。二、设立巢湖市。以巢县的城关镇及其附近的东方红、半汤、环城、亚父四个公社为巢湖市的行政区域。巢湖市由巢湖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将涟源地区更名为娄底地区的批复》((82)国函字268号):同意将涟源地区更名为娄底地区。

★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恢复泊头市的批复》((82)国函字269号):同意将交河县的泊镇恢复为泊头市,并将交河县的三十三个大队,南皮县的十九个大队划归市管辖。泊头市由沧州地区行政公署领导。【注:1983年1月1日恢复泊头市,以交河县的泊镇,张庄子公社的杨桥等20个生产大队,苏屯公社的肖杜里等13个生产大队,南皮县双狮赵公社的双狮赵等14个生产大队,刘八里公社的孙庄等5个生产大队为泊头市的行政区域】

★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绥化市的批复》((82)国函字275号):同意撤销绥化县,设立绥化市。以原绥化县的行政区域为绥化市的行政区域。绥化市由绥化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恢复北安市和通北县的批复》((82)国函字276号):同意撤销北安县,恢复北安市和通北县。以北安镇及东胜、胜利、城郊、建华、自民等五个公社为北安市的行政区域。以通北镇及新民、主星、杨家、石华、赵光、石泉、海星等七个公社为通北县的行政区域。通北县人民政府驻通北镇。北安市、通北县仍由黑河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恢复宝安县的批复》((82)国函字277号):一、同意恢复宝安县。管辖原属深圳市的大鹏、葵冲、坪山、龙岗、坪地、横岗、平湖、布吉、观兰、龙华、石岩、西乡、沙井、福永、松岗、公明等十六个公社和光明华侨畜牧场。县人民政府驻西乡。宝安县由深圳市领导。二、恢复宝安县后,深圳市管辖市区内的人民路、和平路两个街道办事处,以及沙头角镇和福田、附城、南头、蛇口、盐田等五个公社。

★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撤销怀化县的批复》((82)国函字278号):同意撤销怀化县,将怀化县的行政区域并入怀化市。

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批文以及其他(待补充)

☆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唐山市郊区更名为开平区。

◎4月10日,中共长治市委员会(市革发72号)通知:扩大长治市城区管辖范围,将郊区南垂公社的柏后村、景家庄、捉马,垢北庄公社的长子门、崔家坟和工农公社全部划归城区管辖。

☆9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锦州市郊区更名为太和区。

☆1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东平县人民政府由州城镇迁至东平镇。

☆1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洛阳市洛北区更名为老城区。

☆3月10日,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决定:安阳、新乡两市由省直接领导。【安阳市辖文峰、北关、铁西、郊区4区;新乡市辖新华、红旗、郊区3区】

☆4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新乡市北站区,以郊区北站公社为其行政区域。

☆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克拉玛依市由自治区直接领导,设立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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