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1. 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1月8日批准 国函[2004]2号)。
    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2. 将长海县的石城乡和王家镇划归庄河市管辖(国务院2004年9月11日批准 国函[2004]72号)。
黑龙江省:
  1. 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2月4日批准 国函[2004]10号)。
    (1)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2)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3)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青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
  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道里区石头道街迁至松北区世纪大道(国务院2004年9月23日批准 国函[2004]80号)。
江苏省:
  1. 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1月15日批准 国函[2004]6号)。
    (1)撤销宿豫县,设立宿迁市宿豫区。宿豫区辖原宿豫县的顺河、皂河、大兴、来龙、蔡集、王官集、黄墩、晓店、陆集、仰化、丁咀、关庙、新庄、侍岭14个镇和曹集、保安2个乡以及宿城区的井头乡。区人民政府驻顺河镇。
    (2)将原宿豫县的耿车镇、埠子镇、洋北镇、龙河镇、罗圩乡、南蔡乡、三棵树乡和泗阳县的洋河镇、郑楼镇、中扬镇、仓集镇、屠园乡以及泗洪县的陈集镇划归宿城区管辖。调整后,宿城区辖幸福、项里、河滨、古城4个街道和双庄、耿车、埠子、洋北、龙河、洋河、郑楼、中扬、仓集、陈集10个镇以及罗圩、南蔡、三棵树、屠园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
安徽省:
  1. 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1月10日批准 国函[2004]4号)。
    (1)蚌埠市东市区更名为龙子湖区,中市区更名为蚌山区,西市区更名为禹会区,郊区更名为淮上区;调整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的行政区划。市人民政府驻蚌山区东海大道。
    (2)龙子湖区辖原东市区的东风、治淮、东升、解放和曹山5个街道;原中市区的延安街道;原郊区的李楼乡、长淮卫镇,雪华乡的曹彭、仇岗、孙郢、山南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路。
    (3)蚌山区辖原中市区的天桥、青年、纬二路、胜利和黄庄5个街道;原东市区的宏业村、龙湖新村2个街道及烟墩村;原西市区朝阳街道的新建、东方红2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友谊、雅郢2个居委会和施徐村;原郊区的燕山乡,雪华乡的邱桥、纪郭、沈圩3个村,长青乡的陶店、金圩2个村,秦集镇的仲集村。区人民政府驻南山路。
    (4)禹会区辖原西市区的大庆、张公山、纬四3个街道,朝阳街道的红旗里、平安里、新风、创新、新村5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继红、钓鱼台、安平、燕山路、迎河桥5个居委会;原郊区长青乡的许庄、九龙、山香、黄山、王岗、石巷6个村,秦集镇的秦集、九塘、河北、东周、姜顾、花郢、西朱、禹会、大徐、高埂、前郢、冯东、冯西、宗洼、草寺、大孔、老贯徐、三尖塘、彭巷、仁和、枣林、周蔡、杭刘、广德2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红旗一路。
    (5)淮上区辖原郊区的小蚌埠镇、吴小街镇;原中市区的淮滨街道;原属怀远县的梅桥乡;原属固镇县的曹老集镇。区人民政府驻小蚌埠镇。
  2. 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5月29日批准 国函[2004]39号)。
    将长丰县的孔店乡划归淮南市大通区管辖,长丰县的史院乡、三和乡、曹庵镇划归淮南市田家庵区管辖,长丰县的孙庙乡、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划归淮南市谢家集区管辖。
江西省:
  1. 调整南昌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9月7日批准 国函[2004]70号)
    (1)将西湖区朝阳洲街道的西船居委会,青山湖区塘山镇的永和、公园、贤湖、永溪、长巷、七里6个村划归东湖区管辖。   将青山湖区的桃花镇和湖坊镇的同盟村划归西湖区管辖。   将西湖区十字街街道的谷市街、洪城路、南关口、九四、新丰5个居委会,上海路街道的草珊瑚集团、南昌肠衣厂、电子计算机厂、江西涤纶厂、江地基础公司、曙光、商标彩印厂、南昌市染整厂、江南蓄电池厂、四机床厂、二进、国乐新村12个居委会,南站街道的解放西路东居委会,青山湖区湖坊镇的楞上、太和、热心3个村划归青云谱区管辖。   将东湖区彭家桥街道的187、高新、南大北院、青山湖、谢家村、星光、上坊路、江大南路、南大南院、南昌水专、北京东路11个居委会,青山路街道的潘坊、电化、塘山北、塘山南、纺园一、纺园二、纺园三7个居委会,西湖区上海路街道的轻化所、洪钢、省人民检察院、电信城东分局、安康、省机械施工公司、省水利设计院、省安装公司、南方电动工具厂、江西橡胶厂、上海路北、南昌电池厂、东华计量所、南昌搪瓷厂、上海路新村、华安针织总厂、江西五金厂、三波电机厂、水文地质大队、二六○厂、省卫生学校、新世纪、上海路住宅区北、塔子桥北、南航、上海路住宅区南、沿河、南昌阀门厂28个居委会,西湖区丁公路街道的新魏路、半边街、师大南路、顺化门、岔道口东路、师大、广电厅、手表厂、鸿顺9个居委会,南站街道的工人新村北、工人新村南、商苑、洪都中大道、铁路第三、铁路第四、铁路第六7个居委会划归青山湖区管辖。
    (2)调整后,东湖区辖董家窑、大院、公园、百花洲、墩子塘、豫章、八一桥、滕王阁、沙井、青山路、彭家桥11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叠山路;西湖区辖绳金塔、桃源、朝阳洲、广润门、南浦、西湖、系马桩、十字街、丁公路、南站10个街道和桃花镇,区人民政府驻孺子路;青云谱区辖三家店、洪都、京山、徐家坊、岱山5个街道和青云谱镇,区人民政府驻井冈山大道;青山湖区辖湖坊、京东、罗家、塘山、蛟桥5个镇和上海路街道、扬子洲乡,区人民政府驻南京东路。
山东省:
  1. 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国务院2004年9月9日批准 国函[2004]71号)。
    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河南省:
  1. 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9月7日批准 国函[2004]69号)。
    (1)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2)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原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政府驻海河路。
    (3)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金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原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4)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湖南省:
  1.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迁移至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国务院2004年8月13日批准 国函[2004]63号)。
广东省:
  1. 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5月29日批准 国函[2004]40号)。
    (1)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政区划。
    (2)将原北江区的行政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浈江区管辖。
    (3)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4)将原曲江县的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5)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政府驻马坝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邕宁县,设立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将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国务院2004年9月15日批准 国函[2004]79号)。链接
云南省:
  1. 将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鲁掌镇迁至六库镇(民政部2004年 月 日批准 民函[2004]1号)。
  2. 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国务院2004年6月3日批准 国函[2004]42号)。
    (1)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政区划。
    (2)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办事处和厂口乡、沙朗白族乡。
    (3)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办事处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4)官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办事处,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5)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办事处,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甘肃省:
  1. 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国务院2004年1月11日批准 国函[2004]1号)。
    (1)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2)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3)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2. 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民政部2004年 月 日批准 民函[2004]2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
国办函[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4年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前,需要根据全国行政区划情况进行普查区的划分和编制代码。为了保证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行政区划变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国行政区划审批截止时间提前到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
  二、在暂停调整审批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暂停期限结束后,按现行程序办理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7月17日


2003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