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历史

【名称由来】香港,意为出口香料的港口。历史上东莞的莞香树受虫蛀或人式砍伤后,由木质分泌而出,经多年沉积而成,有特别香气,故名“沉香”。可作中药,又是制作多种香的主要原料。东莞一带所产的这种香料最有名,故称“莞香”。今香港新界沙田、大屿山等地,古属东莞,亦产莞香。当时莞香多数先运到香埗头(今尖沙咀),再用小艇运至港岛南边的香港仔与鸭(月利)洲相抱形成的石排湾,然后换载“在眼鸡”帆役转运广州,再行销北方,远至京师。莞香所经之地,多被冠以“香”字:集中莞香的码头叫香埗头;运莞香出口的石排湾,就被称为香港仔、香港围;1860-1870年间,在旧围之外又建起新围,叫香港村,即今黄竹坑邨。原石排湾亦有几户人家,1965年在此开发兴建渔光邨。总之,“香港”原指石排湾、香港仔一带,后推而广之,扩大为香港全岛乃至九龙、新界之总称,而香港仔则独留其原有之名。(摘自人民网)

【历史概况】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国的领土。自明万历元年(1573年)至清道光廿一年(1841年),香港属广州府新安县管辖。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俗称“新界租约”),强行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区,以及200多个大小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18个区,即中西区、东区、九龙城区、观塘区、南区、深水埗区、黄大仙区、湾仔区、油尖旺区、离岛区、葵青区、北区、西贡区、沙田区、屯门区、大埔区、荃湾区、元朗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18个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地区组织。

【政制和行政】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並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況,国家決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香港特区),并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在香港施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同時生效。《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宪制文件,以法律形式订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重要理念。在《基本法》下,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特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本段摘自《香港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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