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北京市行政区划

  1949年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北平市人民民主政府宣告成立。1月在原国民党时期20个区的基础上临时划定32个区,4月将32个区合并为26个区,6月接管任务完成后调整为20个区。经过扩界和局部变动,市辖面积扩大548平方公里,人口增加2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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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1949年10月1日起,北平市更名为北京市,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1949年12月9日上午9时,北京市人民政府举行就职典礼。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典礼亦同时举行。至1949年底,北京市辖20个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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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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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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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月,大兴县北部南苑市和六区(海子区)划归北平市。
◎ 1949年2月2日,北平市和平解放后,临时划定全市为32区。其中:城区仍沿用旧行政区划,分为12个区,即内一区~内七区改为第一区~第七区、外一区~外五区改为第八区~第十二区;郊区除了保留旧有的8个区,即郊一区~郊八区改为第十三区~第二十区,将新划入北平市军事管制区域内的河北省邻界地区分为12区。南苑区为第二十三区,丰台区为第二十五区,长辛店区为第二十六区。4月实施。
◎ 1949年5月,田村、模式口、高井、五里坨、三家店等地划归第二十七区。
◎ 1949年6月,华北人民政府批准:将北平市南郊边缘地区恢复原来建制。即将黄村等46个自然村和丰台南端的高家堡、谷泉庄、立垡、鹅坊等4个村、划归河北省;长辛店南郊的岗洼、温庄、大岭等12个村划归察哈尔省;将昌平县的西北旺、东北旺、后厂、后营、傅家堡等5个村划归北平市。同时结合区域调整,将郊区的第十三区至第三十二区合并为8个区,即:将原十三、十四两区合并为第十三区;原十五、二十三两区合并为第十四区;原十六区新市区以南与原二十五区的高家堡、谷家庄以北地区合并,改为第十五区;原十七、十八两区和原十六区新市区以北以及昌平县划入的西北旺等5个村,改为第十六区;原十九、二十两区合并改为第十七区;原二十六区岗洼、温庄以北地区改为第十八区;原第二十七区改为第十九区;原第二十八区改为第二十区(减少12个区,其中合并5个,交出7个区)。7月1日实施。
◎ 1949年7月,北京市第十八区永定河西岸稻田、大宁、军留庄、保合等12个行政村及8个自然村划归良乡县。
◎ 1949年8月11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指示将通州市移交给河北省。
◎ 1949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门头沟东南方的里外十三村原属第二十六区(长辛店),现划归第二十六区(门头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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